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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注意事项-权利与辩护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机关也有义务通知嫌疑人请律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我们在被告人上诉后介入此案,通过发现这些疑点,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被告人误认为自己打死了卖淫女,但证据却不排除另有凶手。省法院面对这些疑点,实事求是地撤销原死刑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

聘请律师注意事项-权利与辩护

1.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获得律师的帮助,是联合国要求的基本人权。实际上,自从你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你被逮捕,聘请的律师可以为你申请取保候审。一旦接受委托,律师就可以到看守场所与你会见,向你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可由嫌疑人自己请,也可由家属代请。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你提供辩护。

司法机关也有义务通知嫌疑人请律师: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但是,这只是告知当事人本人,司法机关没有义务通知家属。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请办案人转告家属代请律师。

2.请律师要注意什么问题?

亲友摊上官司后,家属在着急、迷茫之际,常常被人骗取钱财。因此,在请律师前,一定要克服一个错误的认识,即:摊上官司后,就要“花钱摆平”。不要认为:只要花钱,连死刑也可以免。不错,司法腐败是有的。但是,即便是花钱贿赂案件承办者、最后达到目的的那些案子,也绝不是仅仅是钱在起作用。除了钱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东西,就是承办者必须找到理由,必须找到法律上可行的方案。否则,如果你要求的结果是法律上根本行不通的,或者他没有找到、或没有设计出能够实现你目的的法律方案,你给他多少钱他也没办法帮你,他也不敢帮你。

打官司是要破费的,但是,就解决案件而言,智慧比金钱更重要。解决你的案件的关键,是承办人对法律出神入化的运用能力,有没有对案件的剖析能力。当你遇到这样的“高手”,即便你没有花钱,但只要他有能力找到案件的“死穴”,能为案件配制出惟一的解药,司法机关就能采信他的观点。我的一个助手就曾遇到这样的一个案件:我们认为一起杀人案有疑点,一审判死刑过重,要求省法院改判。省法院也认为一审判处死刑不妥,但改判又怕被害人家属上门来闹,就要我们先向被害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于是狮子大开口,索要巨额钱财,谈了很长时间也谈不成。我的助手很着急,后来我跟助手说:不要管他们了,只要我们找到了事实和法律的突破口,即便我们不赔钱,省法院也不会维持死刑判决。后来我们终于找到了个突破口,一分钱也没有拿,省法院最终改判了。为什么?因为我们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是省法院无法逾越的法律问题。

实际上,这是一起被告人自己都供认的强奸杀人案,最后却被律师推翻:被告人某晚将一卖淫妇女唤至家中,卖淫女在苟合中忽然要求先付嫖资,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摸起窗台上一块短粗木桩猛击卖淫女头部,至其昏死并奸淫,后见卖淫女不动,心中害怕,即匆匆将卖淫女的短裙套上,并乘夜色将半裸的卖淫女背至一灌溉泵站附近路边抛弃,回家将卖淫女其他衣物烧毁。第二天,卖淫女被发现死亡。被告人不久被捕,对杀人一节供认不讳。但我们在辩护中通过审阅案卷却认为:虽然被告人自己承认杀人,但真正凶手可能另有其人。我们在卷宗中,发现了这样一些疑点:一是尸体位置不对。被告人到案后,供认的抛尸地点,是在泵站墙外路边,但按现场勘查笔录,尸体被发现地点有些微差异。我们为此专门到现场测量,确定尸体被发现地点与被告人供述地点,相距约50米;第二个疑点是:被告人供述他曾给卖淫女穿上短裙,其他衣物因慌张未给穿。但按现场勘查照片,我们发现一个不易被人察觉的地方:女尸的短裙是褪在大腿部位;而且,经仔细察看短裙照片,可发现其腰部有一处撕裂。第三个疑点:法医报告称:女尸面部钝器伤处,有表皮擦伤,我们认为这也是疑点。侦查机关针对我们的疑问答复说:尸体位置不同、短裙位置问题,可能系被告人因慌张而记忆有误;表皮擦伤也系枝节问题,且被告人自己已经认罪,希望律师不要再节外生枝。但我们却认为这些疑点关系重大:尸体位置不对,不排除被害人曾经苏醒并自己行走的可能;如果这样,我的当事人就不构成杀人罪;短裙位置不对,意味着不排除有第三人到过现场并强奸卖淫女的可能;我们对此分析说:被告人供述曾给卖淫女穿好短裙,但现场照片显示短裙位置却褪至大腿处,这一位置变化,有可能系第三者所为;另外,被告人供述:他是将卖淫女扛在右肩上走了200多米,如果当时短裙就是在大腿这个位置,在这200米中,短裙早就脱落了。因此,我们认为短裙位置的变化,不排除有第三者到过现场的可能。还有,卖淫女头部有多处擦伤,而我们专门验看了被告人供述的凶器——那截短木桩,发现其表面非常光滑,经向邻居了解,这截木桩是被告人夏天用来当枕头的。因此,我们认为,这截木桩可以造成钝器伤,却一般不可能伴随表皮擦伤;卖淫女面部带有擦伤的钝器伤,更像是石头一类钝器所致。但遗憾的是,侦查机关当时没有在现场附近寻找可能带有血迹的石块,对女尸体内的精液,也未作DNA鉴定,这些精液是我当事人的,还是另有其人?因现场已破坏,女尸已火化,这些证据都无法再取得。但这些疑问虽是细枝末节,却排除不了这样的可能:卖淫女是不是曾经苏醒并自己行走,在离第一现场不远处,又与第三者相遇,因赤身裸体触发对方求奸歹念,又因反抗被第三者杀害?此案一审时,这些疑点未被发现,因被告人供认不讳,被判处死刑。我们在被告人上诉后介入此案,通过发现这些疑点,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被告人误认为自己打死了卖淫女,但证据却不排除另有凶手。省法院面对这些疑点,实事求是地撤销原死刑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就这样,被告人最后并没有付出金钱的代价,但一起被告人供认不讳的杀人案,仍被否决。可见,你的案件能否得到圆满解决,钱不是决定的因素,关键是运用法律的水平。没有对刑事法律的深刻理解,没有对案件的正确分析把握,金钱对于案件解决毫无意义,毫无用处。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你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避免受骗上当,这一点十分重要。

3.请律师应当注意哪三点?

(一)不要相信社会上的掮客,即所谓“能人”

社会上有一些人,专以“为人摆事儿”为生,充当“诉讼掮客”,即声称熟悉司法人员,可以帮你贿赂案件经办人员,“摆平”案件。有的甚至冒充律师。这些人分两种:一种是纯粹的骗子。他们根本不认识谁,就是利用你有病乱投医的心理,诈骗你钱财。江苏一副市长的夫人,在丈夫被指控经济犯罪被捕后,一无业老太称能为其摆平此事,竟骗走副市长夫人巨额“活动经费”。另一类人,因为这些人可能认识一些司法机关的人,或自己曾在司法部门工作过,或因常打官司,自认“三折肱,为良医”,就充当起打官司的掮客来。但问题是:他们惟一会做的,就是帮你“上下使钱”,然后再截留一部分揣入自己腰包而已。我们前面已经说过,解决案件,没有找出可行的法律方案,只凭金钱是不可能的。这些人既不懂法律,也不了解司法机关的运作规则,或只是一知半解,他们既无法帮你依法说服办案人员,也无法向你提供专业意见,常常骗花了家属的钱就没了下文,甚至耽搁你最佳的辩护机会。几乎90%以上的家属都有过这样的受骗经历。因此,建议一定要请个好律师。

(二)请律师时,又要区分非律师和真律师

所谓“非律师”,主要是指在我国大量存在一种职业:“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原本是一种公益职业,主要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的。这些人没有律师执照,也不能履行律师职责,尤其不能承办刑事案件。但是,当这一职业者被推向市场后,对外也自称“律师”。

但是,这一职业群体的整体水准,与律师的差别是很大的:大家知道,律师的入门考试极难,对业务水平与知识结构要求较高;但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只要高中学历就可以了。两者的素质差别,可见一斑。

但有相当数量的个别法律工作者,冒充律师。因为他们手中有一个“法律工作者”证件,常常以此误导公众,使人们误认为是“律师证”。我一个当事人,曾拿着一张名片找我核实,这张名片上,只写着某某律师,一个手机号码,没有单位,没有地址,我说这就是假律师。律师必须有执业机构,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执业。因为律师是法律职业者,不是商人,他肩负着维护司法公平与实现当事人正义诉求的职业使命,不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逐利,因此不能允许这种私下“接活”的“三无律师”存在。律师也因此有着严格的执业纪律,这种名片的内容,就违反了律师纪律。如同非法行医者一样,这些没有达到律师水准的“法律工作者”,在冒充律师执业时,“冒领”了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和期望,不仅损害了律师的形象,也常常使委托人得不到应有水准的法律服务,使委托人利益受损。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重视,司法部正着手制定规章予以解决。因此,建议你在解决刑事犯罪这样的重大问题时,一定要请真正的律师。

真正的律师,其标志有三:

1.有“律师执业证”

不是“律师资格证”、也不是“法律工作者证”。“法律工作者证”,我们前面谈过,不再赘述。要注意:仅仅持有“律师资格证”的,也不是律师。考取“律师资格证”的,只意味着该人已取得成为律师的资格;若想成为真正的律师,还需要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然后由该事务所为其申请“律师执业证”;至此,才成为真正的律师。在很多情况下,无论是取得执业证的新律师,还是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仍不会让新律师单独承办重大案件。因为,法律是一门依靠学识和经验的职业,单单取得一个资格证,甚至一个执业证,都还不能熟练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法律顾问处”、“法律服务所”等,都不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虽然名称极其相像,但完全不是一回事儿。法律服务所,就是上面所述“法律工作者”的执业场所。

3.通过年检注册

有了以上两点还不够。律师执业证每年要经司法行政部门年检一次。律师如果因为违纪,或其他原因,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证,或者停止执业若干时间,这时,这位律师即不能再从事律师职务。

保险的方法是到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见面,并向律师索要名片。一般非律师或假律师名片上,不敢印有某某律师事务所字样,也不能在律师事务所与你见面。你也可以到当地的律师协会网站上查询该律师情况,或直接向当地律师协会询问。

(三)建议请有刑事经验的律师

仅仅聘请真正的律师,还是不够的。法律因为庞杂,律师不可能样样精通。如同请医生,你要做的是一个脑手术,却请了一个擅长做胃肠手术的医生,是十分危险的。聘请有着丰富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才能更好地帮你度过难关、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律师的责任是什么?

律师是你的雇员吗?

了解律师的责任与权力,可以知道你对律师应抱有哪些期望。

大的方面来说: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聘请律师,绝不仅仅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有个心理安慰,或是为了代嫌疑人向家里告平安。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让无罪的人不受法律惩罚,让有犯罪行为的人免受滥罚。得到律师辩护,是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

另外,你聘请的律师,不是你的雇员。他的职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的意志左右,更不应以聘请人的家属的主张而不顾事实和法律。

具体而言,律师的作用,因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不同而不同。我们按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分别向你介绍。

5.侦查阶段律师为你提供哪三项法律服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www.xing528.com)

1.律师在侦查阶段聘请,主要履行三种职责

一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

二是代理申诉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诉说冤情、进行申辩,控告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对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诉、控告,或者因受威胁不敢申诉、控告的,律师也可以主动为其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以下权力

权力一: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诉律师侦查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犯了什么罪。

权力二: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是家人获得嫌疑人信息的惟一合法渠道。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时,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向他了解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了解侦查机关有没有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也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也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会见时间。

侦查机关接到律师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地安排会见。对于一般的案件,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如果律师要求即时会见的,只要犯罪嫌疑人不是正在被讯问,或者有其他客观原因的,都应当及时安排,不能理解为一律等到48小时才安排。

但上述权力的例外是: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以及走私、毒品犯罪的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安排律师会见的,可以在5日内予以安排。

另一个限制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3.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国法律意识的落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受到了很多的限制。比如:律师会见嫌疑人,还需要侦查机关的“安排”。这与《刑事诉讼法》追求的本来目的相悖。按照联合国国际人权的要求,被告人应当无障碍地获得律师帮助。中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六部委”的联合解释,也一再申明,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但是,又同时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这一条细则看似约束侦查机关的,但实际上却赋予了侦查机关一项“安排会见”的权力。这就使法律出现了矛盾:一方面,律师会见无须经侦查机关批准,另一方面,律师会见要经侦查机关“安排”。这样一来,“安排”虽不是“批准”,但却与批准没什么不同。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一些公安机关总会想办法找借口拖延时间;一些偏远地区,公安人员根本不让律师会见。《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本为使控辩双方开始就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一可体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二可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处理。但是,这一“安排”,就将这两个司法公正的目的“安排”没了。法学界一直在呼吁取消刑诉法的这些落后的条款。

另外,联合国人权公约也规定:律师应在严格守密的情况下与被告联络。而我们现在规定侦查人员可以陪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侦查人员全都陪同会见,这就让犯罪嫌疑人没办法与律师无障碍地交流。这也使刑事诉讼法本来追求的——让犯罪嫌疑人有公平的机会为自己申辩的立法主旨受到了损害。

6.早请律师的好处是什么?

最好在侦查阶段就请律师了。当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确实有限,但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对犯罪嫌疑人也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不被刑讯逼供等。现实中,侦查人员因为犯罪嫌疑人请了律师,他们在刑讯逼供时,就会有所顾忌,担心被律师看到伤痕,受到控告。因此,律师的存在,对刑讯逼供等侵害你家人的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第二,可以使律师全面地掌握你家人的案件进展情况,有利于你家人案件的解决。这一方面,有利于在法院审理时的辩护;另一方面,在侦查阶段,案情有时会发生很细小的变化,没有律师指导,你可能会吃大亏。

比如,我的一个当事人被控告诈骗,公安机关将其网上通缉,并动用特警队将其抓走。家属多方找人疏通,希望公安机关放人,但都被拒绝。第二天,办案人员突然主动打电话给我说,拿200万元,就可以把人领走。家属连忙要筹钱,但这时经验告诉我:这是一个信号,表明侦查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我当事人犯罪,而羁押期限又到了,我们不交钱他们也必须放人。另外,要家属交钱,又说明他们可能插手经济纠纷,如果交了这笔钱,可能会给我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于是我一面劝告他的家人,不要交钱,一面回复侦查机关说:一时凑不出钱。侦查人员只好不情愿地通知我去把人领走。

如果当初交了这200万元,不但要承受受骗的羞辱,这笔钱一旦被公安机关交到诬告他的对方手中,想再要回来就难了。

还有另一个相反的例子:我的一个当事人被限制自由很长时间了,但一直无法定他的罪。有一天他的妻子来找我,说办案机关给她打电话,说她丈夫承认收了人家5万元钱,让她把这钱交了,交了就没事了。我当时听了很气愤,因为这种说法明显是欺骗。如果受贿5万元的罪名成立,肯定会判刑,怎么会“没事儿”呢?我告诉她:不能贸然交钱,受贿了就是受贿,没受贿就是没受贿,要实事求是,不要以为交了这5万元,就可以把你丈夫“买”回来,不然的话这笔钱上交之日,就是你丈夫被捕之时。她不相信,觉得一级“组织”怎么会骗她。就把钱交了,果然当天其丈夫就被捕,后来被判13年。

我是非常反对靠这种骗术破案的。我不反对这位办案人员惩治腐败,但是,侦查是一门技术,不是一门骗术。但我们看到很多所谓的办案经验,包括报纸上宣传的,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是骗就是诈,有时虽然也破了案,但这种欺骗,虽然一时破了案,但带来的恶果,不比刑讯逼供轻。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国家的公信力,破坏了人们对国家的信任。这无疑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这种破案手段,无疑是饮鸩止渴。

7.律师在起诉阶段能做什么?

到了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力忽然增大了。他不再只是一个咨询的角色,而是成为诉讼的参与者。这些增大的权力包括:

权力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复制、摘抄的材料内容无须司法人员审查,只是应予保密。

律师有权查阅的“诉讼文书”,包括与你或家人有关的全部法律文书,这主要是从程序上,审查你或家人的权利是否被侵害。

具体是: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他司法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则可能暗藏有利于你或家人的证据。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权力二: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再有任何限制,只要具有辩护律师的身份,随时可会见嫌疑人。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权力三:进行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但诉讼法赋予律师的这一权力,并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将在修改的内容。

权力四: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权力五:向公诉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如发现公安、检察机关对你或家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

权力六: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权力七: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犯罪为前提,因此,如果你被宣布不起诉,而你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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