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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权益保护必须控制紧急避险行为,必要限度原则解析

时间:2024-0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为了保护非法权益,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对这些人来说,一旦发生危险,必须积极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根据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非法权益保护必须控制紧急避险行为,必要限度原则解析

紧急避险,也是一种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却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样,利用不当,也会招致刑事责任。

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和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危险的存在。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危害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人的危害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2)是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3)是动物的侵袭,如牛马惊奔、毒蛇袭击等;(4)是人的生理、病理疾患,如为救治病人而撞坏财物等。

如果危险事实并不存在,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进而实行所谓紧急避险的,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这一时间条件下进行,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

要注意,危险的来源不同,发生和结束的时间也不一样:对于人的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违法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并且实行行为尚未终止;对于自然灾害,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自然灾害已经酿成,不可避免,并且尚未被人力所控制或自然消失;对于动物的侵袭,正在发生的危害是指动物未被打死、制服或逃遁;对于人的生理、病理疾患,是指疾患已经发生,对身体和生命造成的危险尚未消除。

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不适时的避险行为,若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是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则是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4.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所谓正当的避险意图,是指避险人对正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避险意图中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两部分内容。避险认识,主要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避险目的,是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也即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如果为了保护非法权益,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5.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险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险,行为人却并未采取,而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则其行为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6.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对“必要限度”的认定,应掌握如下标准:(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特别例外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因为这类人本身负有同特定危险作斗争的义务。对这些人来说,一旦发生危险,必须积极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比如,警察不能在暴力犯罪发生时,临阵脱逃,还自称紧急避险。如果这样,可能会被追究渎职犯罪。

2.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避险过当的概念和特征(www.xing528.com)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特征:(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以紧急避险为前提,其目的仍然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侵害,故其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都较小。依照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是什么?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

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前提相同

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

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自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行为的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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