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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与实施

时间:2024-01-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总体节能效益是有波动的,但是可以将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数量、付款条件、付款时间等内容在合同谈判和项目设计过程中确定下来。这种节能能力是用能单位通过节能服务合同购买的标的。这样,可以为项目实施,破解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发挥合同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与实施

一、正确认识节能服务合同的内涵,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

1.节能效益的稳定性问题

现在社会上流传较广的一种观点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收益不稳定,投资人、银行金融机构无法把握风险,容易出现纠纷。这种说法的流行,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和实施造成了一定困难,这是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一种误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整体节能效益一般会随着用能单位的开工率高低变化、能源价格变化、还有设备本身及管理等因素的影响会发生波动,但这并不等于节能服务公司所分享的效益不稳定,不等于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不确定。项目总体节能效益是有波动的,但是可以将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数量、付款条件、付款时间等内容在合同谈判和项目设计过程中确定下来。无论是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测量验证确定项目节能量,还是在项目投入运行后读表确定节能量都是可以做到的。波动部分留给用能单位,确定的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分享。

2.投融资责任和风险承担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不仅不需要投入资金和承担风险,在合同期内还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收益,合同实施结束后,则独享全部节能收益,而且还无偿得到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全部设备”。这种说法有失偏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服务机制照样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法则,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就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条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责任,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的投资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额投资,用能单位同样也可以投资,也不是说用能单位投资了就不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用能单位可以不承担资金投入和技术风险,但不是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市场的风险仍然需要由用能单位自行承担。例如:节能改造完成后,无论用能单位生产的产品是否畅销,设备是否满负荷运转,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相应的节能效益分享款,这种支付的依据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项目投资建设,为用能单位提供了节能能力。这种节能能力是用能单位通过节能服务合同购买的标的

3.节能效益款回收时间问题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项目来说,节能效益款的回收时间是节能服务公司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效益款的回收或支付时间没有固定的框框,完全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根据双方资金状况协商确定。节能效益款的付款时间可以在效益分享期间同期分次支付,也可以在效益分享期间提前分次支付,也可以在验收后一次性支付,还可以在节能服务合同签订后即预付,还可以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届满后支付,总之付款时间和期限与节能效益分享期限是可以不同的,也可以是相同的。付款时间的变化并不影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性质,关键是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的款项计算依据是项目产生的节能能力相对应的节能效益款的数量。节能服务合同的根本特点是在合同价款的确定上,是以节能量或节能效益为依据。付款时间的变化不影响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性质。

二、依法、科学设计项目合同是成功实施项目的核心

(一)合同承载的功能(www.xing528.com)

1.合同承载了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功能。为了实现这一功能就需要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附合同文本的格式和内容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2.合同承载了项目顺利实施包括收回投资和实现利润的功能。为了实现这一功能,就需要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附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合同条款

在这两项功能中,项目顺利实施达到节能目标,收回投资和利润是基础,是落实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所以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3.合同可以把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的节能收益权规范化,使之成为一种能够流通的担保产品即应收账款,是可以为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的途径之一,为节能服务产业的长远发展发挥作用。

(二)一个法律结构合理,内容完备,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际特点的合同文本,是项目的核心点,是实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目的基础性文件

节能效益分享的基础依据是项目改造完成后,能够实际形成节能能力,而不是必须要等到用能单位实际产生节能效益后才可以分享。项目在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节能量确认,据此测算出分享期间能够产生的节能量,采用预先测算节能效益的方式,节能服务公司按期分享固定的效益。这种形式在实践中被大量采用。

在效益分享期间开始后,实际产生了节能效益,根据仪表读数确定分享节能量,只是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确定节能量的一种形式,而且这种形式在中国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中国的市场信用状况使这种形式遇到了挫折。采用这种形式确定节能量需要在客户选择上、付款条件的确定方面尤其注意。

这种基于预先测算分享方式的基础是:项目实际的节能能力,即节能量。财政部的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也是基于节能能力确定后,即可申报奖励资金。要成功实施项目,必须准确把握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内涵,完善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应当是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要确定,这是合同的基本法理要求。项目验收合格后,(1)节能量确定;(2)分享的节能效益确定;(3)付款时间和数量确定。用合同的形式将节能效益款赋予应收账款的权利形态。从法律方面讲,这种权利可以作质押担保,可以转让变现。这样,可以为项目实施,破解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发挥合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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