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与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与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时间:2024-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1年试点公立医院改革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与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医疗卫生政策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1年试点公立医院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工作安排》指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已进入点面结合、边试边推的新阶段,既要在全国实施一批看得见、见效快的改革措施,又要大力推动试点城市在“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工作安排》提出,一是要推进管办分开,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职责,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二是推进政事分开,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探索建立以理事会等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完善公立医院院长任用、激励约束措施,研究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管。三是推进医药分开,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以药补药机制,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措施,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鼓励以收付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解决以药补药问题。研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政府投入政策。四是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监管。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成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处理医疗事故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患者的知情权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www.xing528.com)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按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二、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三、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四、按医疗事故等级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五、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类别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六、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赔偿金额、最低赔偿金额;

七、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情况;

八、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

九、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及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的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传染病防治法中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医师、中医师开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一、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二、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三、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体医师、中医师开业资格

一、精神病患者;

二、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四、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医德要求

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三、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四、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五、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的有关安全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篇主要收编了教育、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政策,为教师和医务工作者提供必备的法律及政策常识。重点是与医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收集了部分教育理论,供教师参阅。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和掌握,有利于指导医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对今后的具体工作实践具有很强的规范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