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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价值:制度化保障受教育权

时间:2024-02-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所有的“制度”中,“学校”是迄今为止最具有特色的人类对教育活动的一种“制度”安排。这些具有不同名称的“教育”,各有特点,相得益彰,共同构成整个社会的“教育大厦”。但迄今为止,“学校”依然以其“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为特征的“制度安排”而居主导地位。然而,在这一系列的“制度”中,学制,是最为基础的制度。由此,要讨论“教育制度”的合适与否,“学制”是必须考察的。

教育的价值:制度化保障受教育权

唯有制度可以兴国。一个富有理性、高素质的民族,应该是崇尚制度的民族。在所有的制度中,学校是迄今为止最具有特色的人类教育活动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原始社会,人类的教育活动主要是通过社会群体之间的生产活动而发生、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社会生产活动日益复杂,人们已经不可能在家庭范围内进行传递经验的时候,学校就应运而生了。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曾指出,由于人类职务和人类数目的增加,所以很少有人具有充分的知识或充分的闲暇去教导自己的子女。因此就兴起了一种贤明的制度,为儿童的共同教育选出一些有丰富知识和崇高道德的人。这种教导青年的人叫做导师、教师、教员或教授,作为这种共同教导之用的场所就叫做学校、小学、讲堂、学院、公立大学或大学。[1]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终身教育思想的普及,影响人和社会的发展的教育活动,已经不仅是学校教育,它已经是一个包含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多种类型、多种样式的大家族。这些具有不同名称的教育,各有特点,相得益彰,共同构成整个社会的教育大厦。但迄今为止,学校依然以其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为特征的制度安排而居主导地位。现代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就是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

学校是一种制度的存在”——其实何止是学校,整个教育本身就是人们为实现有效提升人的能力、满足社会各方面要求而设置的制度安排。它包括了一个人接受教育内容和程度的序列(学制)的安排规定,包括了教育与其他社会领域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的规定,包括了不同类型学校之间关系的规定,也包括了学校内部各基本要素的构成以及相互关系的规定。可以这样说,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对教育的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体现了整个社会的教育价值观,而且还为教育价值观的实现以及能力选择等落实提供切实的保障。然而,在这一系列的制度中,学制,是最为基础的制度。由此,要讨论教育制度的合适与否,学制是必须考察的。(www.xing528.com)

[1]【捷】夸美纽斯著,傅任敢译:《大教学论》,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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