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逻辑原子主义
从表面上看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表述的思想非常接近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罗素也承认自己的思想得益于维特根斯坦的启发。两人都主张存在着简单的对象,简单对象的联结组成了初始命题,而复合物的陈述可以分析为其组成部分的陈述,最终得到初始命题。尤其是维特根斯坦将初始命题所表现的事况称为atomic fact,就使得他的学说显得更具罗素的色彩。[23]但是相似的外表背后却存在着重要的分歧。我们可以在两人的学说中发现两点明显的差异,而这两点差异又是相互联系着的。
首先,对于何为“原子”,即世界的基本成分,罗素和维特根斯坦有着不同的观点。罗素认为逻辑原子,即分析的剩余物是殊相(particulars)、谓词、关系等。虽然他也承认外部世界不可能由殊相完全地加以描述,还包括事实,也就是说还有殊相之间的联结方式。但是事实并不是分析的终点,它仍然是复杂的,可以进一步分析。而最终的分析必然要依赖于对某个简单符号的意义的客体的亲知(acquaintance)。[24]这也是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第二个不同之处。罗素试图借助亲知的概念发现真正简单的对象,即世界的真正的原子。而维特根斯坦则认为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换言之,即使他认可“世界的原子”这一说法,那么它也是事实,而非对象。虽然维特根斯坦承认事实是诸事态的存在,而事态是诸对象的结合,甚至认为对象是世界的基质,但是对象并不能脱离一切可能的事态而独立存在,而只能是在与其他对象的可能联系中,也就是在可能的事态中才被理解。因此,是事实而非对象成为世界原子。将“原子”定位于事实意味着指出命题中的组成部分并不说出命题的全部本质,更重要的是这些组成部分之间如此联结的逻辑结构,而这一点是无法言说的,是内在于对象的。所以如果存在着某些对象,也就必须存在着所有的对象。而罗素显然会将这种观点视为黑格尔式的整体论和一元论,而这是他无法理解的。[25]在他看来,亲知殊相就完全充分地理解了殊相本身,无需知道与此殊相相关的命题。[26]而维特根斯坦关注的恰恰就是世界之作为整体的奇迹。通过经验的方式,也就是对象之间偶然的外在关系不可能显现世界上一切可能事态的界限,因此要能将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思考,就必然要以先验的方式给出世界的界限,也就是说对象之间联结的可能性不是偶然的,而必须是内在于对象之中,并为其实在的、经验世界中的联结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单纯给出对象,即句子的组成元素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看到这些元素之间的联结的可能性,而这一点必须在对句子的考察中方能实现。[27](www.xing528.com)
罗素认为对世界进行分析的终点是可以亲知的对象。“亲知”这个概念在罗素的哲学中并不总是一致的。从句子的组成成分而言,罗素承认有殊相、性质、关系等,而这些都是亲知的对象。[28]而有时这一概念又是在摹状词与名称的对照中提出的。可以亲知的东西就是专名所指称的对象,是在命题中只能作为主词,而不能作为谓述的成分的东西。而只有殊相才是只能担任主目而不能成为谓述成分的,因此只有殊相才可以亲知,世界的原子就是殊相。也正是基于这种思想,他在1919年的《论命题:命题是什么和命题怎样具有意义》一文中甚至认为关系、性质等并不在世界中实在地存在。[29]对殊相的亲知既是世界最基本的要素,又是一切认识形式的先决条件。那么究竟什么算殊相呢?罗素认为殊相对应于专名,是原子事实中的诸关系项。但语言会误导我们,在语言中看似专名的东西,其逻辑地位相当于类或序列,因而只是摹状词,而不是真正的专名。但是罗素仍然坚持在逻辑上必须承认殊相的存在,而且还指出了殊相的特征,即:每一个都是孤立独处、完全自存的,但它无法持续存在,而只能保持很短的时间,用语词“这”“那”来加以指称。[30]这将殊相和传统哲学中的实体区分开来,并将其归之于感性印象。实体虽然是个体,但它是持续存在的,更关键的是,它是可分析的。任何个体都可以被进一步分析为颜色、形状、硬度等一系列感觉性质,因此并不能成为最基本的世界的元素。这正是罗素的经验论的集中体现。经验论者,像洛克、休谟等人都认为实体无非是诸感官印象的叠加。[31]而康德等先验唯心论者则指出,这些感官印象之所以能够被组织为一个整体,必然有实体等先验范畴在起作用,因而实体并不是感官印象的简单叠加。罗素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认定殊相就是世界的本体。这显示除了数理逻辑之外,经验论也是罗素哲学的重要思想根源。正如罗素自己所承认的,逻辑本身推导不出形而上学的论题。[32]如果说殊相和共相的区分还是来自于逻辑形式,因为它们在句子当中有着不同的逻辑功能,分别担当主目和函项,那么将殊相规定为短暂的感官印象则完全是经验论的表现。逻辑对他而言是一个思想的框架,而其中思想的基本材料都是由经验论提供的。而维特根斯坦则为这个思想框架提供了完全不同的背景。
从表面上看,维特根斯坦似乎像罗素一样主张存在着不可分析的对象,它作为世界的基质不可能是组合而成的(TLP,2.02,2.021)。但是他并不试图回答什么是对象的问题。在他看来这是心理学的事,而无关乎逻辑。[33]在撰写《逻辑哲学论》之前,维特根斯坦对简单物的提出还颇有疑虑。因为所谓的简单对象也许仅仅是“我们所知道的最简单的东西”,也就是说并非它们在客观上就是最简单的。在经验中我们确实无法提出任何一个绝对简单的对象。而且复合物可以像简单物一样在逻辑结构中担当一个变项,并不因为简单物不存在就使逻辑形式不复存在,那么又凭什么知道有简单物的存在?(NB,pp.4-5、43、46、47、64)但即便如此,维特根斯坦仍然认为简单对象的存在具有逻辑必然性。因为复合物这一称谓本身就预设了简单物的存在,未经分析的事实中包含着无法加以分析的成分。但这还只是相对意义上的简单。也就是说,简单和复合都只是相对而言的。[34]这种意义上的简单对象只是对认识主体而言的简单对象,它自身仍然可以是复合的。这种相对意义上简单的对象并不能满足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要求。因为复杂对象的名称的意义是由它的组成部分规定的,假设复合物名称的意义发生了变化,那么包含这一名称的命题的结构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如果世界上根本就没有简单物,那么对命题的分析就不可能达到完全确定的东西,分析得出的成分自身仍然可以进一步被分析。那么一个命题的意义总是会依赖于另一个命题的真假。相反简单物由于它自身中包含了与其他对象联结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它既是形式又是内容,因此它的逻辑结构不仅是稳定的,而且是可以先于经验被给出的。对象的存在为世界的固定形式提供了保证。相应地,名称作为初始的指号是无法定义的,它形成初始命题,而世界则由初始命题及其真值函项完全地加以表达。因此,“对简单物的要求是对意义的确定性的要求”(NB,p.63,TLP,3.23)。所以在维特根斯坦的体系中,简单物的存在并不是由经验证实的,而是实现整体上认识世界这一目标所必需的逻辑前提。“凡是可思的东西都可以被清楚地思。凡是可说的东西都可以被清楚地说”(TLP,4.116)。在逻辑上设定简单物,保证了我们清楚地认识世界之整体,从而意识到它的界限,这就为不可说之物留出了空间。这种康德式的思想方式与罗素的经验论是大异其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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