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结构力量的内涵及变革背景
(一)金融结构力量的内涵
英国著名国际政治经济学创立者之一苏珊·斯特兰奇[3]认为:金融结构是一个中途结构,它是部分全球体系和部分国内体系杂交的产物。这是因为金融市场基本上是全球性的,而对金融机构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则主要在各国国内。各国政府始终未曾放弃充当货币管理人的角色,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客观上要求某些金融自主权的让渡和汇聚,这一矛盾随着欧元的诞生更趋明显。[4]
引入“结构性力量”这一概念有助于深刻理解金融市场在复杂的世界强国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在结构性力量的分析框架下,相同的预期使金融资产趋于集中分配。[5]许多有影响力的金融参与者即使主观上不想引起市场的波动,但实际上的确影响着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果。穆迪和标准普尔为代表的信用评级机构,也是以传统经济学的市场有效性原则为条件建立模型,得出评估结果,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为吸引投资而竞争,对金融资产突然外流的普遍恐慌,以及金融参与者的规则等因素会在不知不觉中影响政府和其他参与者的预期与决策,从而对金融结构的力量塑造产生影响。
(二)资本全球化与地域间的竞争
资本在全球范围的流动并不意味着金融参与者一定需要在境外设立机构,相反,他们要在境内的某地注册。虽然在很多情况下货币仅仅是电子符号,但是对金融参与者及其活动来说,他必须注册使之在某个地方是合法的。因此,金融活动在伦敦、纽约(及美国的其他地方,如芝加哥和洛杉矶)和东京的集中是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此外,国家间对金融资源和资源管理者的争夺产生了以下后果:首先,出现了大批离岸中心和避税场所;其次,鼓励和推动了各经济体采取了一系列解除管制和实现自由化的措施。参与者通过虚拟的资源再分配进行系统逃税和非法交易,这两者都会促使实体资源进一步投放到金融市场。(https://www.xing528.com)
(三)资本社会分配的结构性力量
金融自由化使全球投资者对贷款产生了依赖,虽然贷款存在成本,但是比之贷款所获得的收益,成本显得微小得多。除了对贷款的依赖,也产生了其他形式的依赖关系,金融市场参与者潜移默化的力量增强了,形成了强大而“脆弱”的联系网。金融市场上有影响力的参与者的操作行为引领着市场趋势,政府为了保持汇率的稳定,或者为了避免资本的突然外流,也在密切关注“金融领袖”的决策和由此产生的经济环境的反应。众所周知,信用和信心缺失是导致金融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不稳定则会导致价格和资本流动突然逆转,并且直接影响实体经济。因此,金融决策应该保证参与者的信心。从结构性力量的角度分析资本社会分配,主要有以下三个观点:第一,建立起关于投资前景的共同分析框架。来源于传统经济学理论的观点反映了“华盛顿共识”的意志,[6]也反映了真实的市场趋势:如果遵循新自由主义观点和逐利者的利益,企业和政府会受益;如果试图偏离这条“正确的道路”,则会受到惩罚。第二,交易者、管理者的动机以及投资决策面临的形势促成了短期主义的盛行,这些短期分析致力于捕捉所谓的“在正确的道路上”和“温和的投资”所给出的信号。对他们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发展和成长的空间如何,而是一个交易者或管理者认为其他的投资者应该如何行动,即所谓的凯恩斯所描述的“选美比赛”。[7]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脆弱的信心得以传导。第三,重要人物和市场领导者也能控制价格和组织攻击,意在抛开导致资产价格巨大变化的连锁反应。他们越强大、越出名、杠杆作用就越大,价格的控制和攻击的组织就越容易(但不能保证每次都成功)。
(四)金融市场监管的“边沁[8]主义”效应
每一个交易者都应在金融市场上受到监管,由共同的法律和规则来规定合理的常规事务,就像英国边沁主义“圆形的监狱”,[9]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被监视着,任何真实的或想象中的偏离实现传统经济自由化道路的行为都会立即招致惩罚。[10]通过反馈,这一监管系统也可以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它有自我实现的预期,只要金融资本(和直接投资)流入就会马上产生影响。遵循西方法律条款的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直接援助和其他形式的扶持,也支持了全球金融市场的霸权运作。在金融市场参与者和西方国家控制的国际机构的持续监管下,企业和政府必须满足投资者(和华盛顿)合理的常规事务需求。这些规定和准则要求企业通过裁员,减少社会和养老金支出,甚至关闭工厂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就是意味着“股东资产”最大化。要求国家实现私有化,向世界开放市场,节约社会支出,减税,尽量减少国家干预,先解除各自的监管,然后按照美国模式(或者华盛顿和伦敦的意旨)进行再监管。
可见,金融的结构性力量支持凭借“华盛顿共识”和新自由主义思想以重构全球的生产、交换、分配关系。新自由主义带来的转变还包括一个更深远的社会关系变化,就是维护债权人和逐利者的利益,以此巩固和加强它自身变革的力量。金融领域出现的问题和危机容易加强依赖关系。因为价格的不稳定与机构投资者集中且短期的资本分配有关,这种不稳定加强了投资者的结构性力量,他们凭借自身力量在借款人中强制地再推行新自由主义。例如: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由于世界上最大的银行和经纪行都是债权人和机构投资者,其投机活动导致当地通货价值不稳定,以美元计价的债务总量激增。然后他们作为债权人重新出现,最后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作为“政策建议者”或顾问,提出所谓的“破产程序”,成为最终的获益者。印度尼西亚在街道暴乱及苏哈托辞职之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安排下重要部门进入私有化程序,委托世界八家投资银行管理,包括曾经的雷曼兄弟等。他们最后决定哪些公司要关闭,哪些可以低价卖给外国投资者。美国次贷危机中,几大投资银行的破产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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