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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志监察志:加强与监督部门联系

时间:2026-01-27 百科知识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省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虽同属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中存在密切联系,但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象是所有的组织和公民;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则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对公安机关移交的刑事案件的审查,对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

第二节 加强与监督部门联系

省监察厅在行政监察工作中,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商、审计、执法、执纪部门、舆论监督部门,根据党政分开、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原则,交流打击经济犯罪以及其他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和线索;研究、协调有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学习,从而促进和加强人民政权建设,促进和保证改革开放及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以及以德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

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加强联系 1953年3月25日,省监委同省委纪委商定,省监委参加省委纪委联合办公室,重点查处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及违法乱纪的运动中发生的违纪案件。省委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刘永培任联合办公室副主任。

1957年7月5日,省监察厅提出继续采用联合检查的方法,贯彻中央“有准备、有计划、有重点、集中地监督与检查”的方针,依靠党政领导和上级的帮助,密切与党委纪委有关部门的联系,特别是与内部、专业监察室的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学习。在工作中贯彻依靠群众、启发群众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在检查过程中依靠群众揭发问题。改进工作本身仍然依靠群众,提出改进工作办法,必要时仍应运用实地实物检查和实物实验的方法,反复证实问题,使检查结果可靠,简易可行,起到纠正错误、克服缺点、改进工作的目的。

1988年,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既有分工,又有密切的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职责范围和监督检查的对象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定,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在监督检查的依据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机关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处分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处以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处分。在改进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要通过对行政机关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检查,促进和加强党组织对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的监督和保证作用,促进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改进行政管理和提高行政效率服务;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以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来规范行政行为,保证政令畅通,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1989年1月7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占昌主持召开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联席会议,研究省纪委、省监察厅查处有关违纪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问题。

1992年4月,省纪委和省监察厅协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反腐败斗争中的密切配合和协作。联席会议由省纪委牵头召集,不定期召开,通报案件查处情况,交流经验和对策。

1993年,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但是,两者的工作关系仍根据党政分开、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原则,党的组织及其不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内领导成员、党的机关中的党员违反纪律的,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程序查处;机关中非党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查处。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按行政监察机关工作程序进行查处。对于违法违纪者既是共产党员又是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程序和行政监察程序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与人民检察机关

工作联系与区别 从1950年省监委成立开展监察工作,就和省人民检察院建立起密切的工作关系。省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虽同属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中存在密切联系,但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一是领导关系和工作性质不同。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领导,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则是人民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内部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受政府领导。二是工作任务不同。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行政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则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教育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和廉洁、高效地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三是监督对象有所不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象是所有的组织和公民;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则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四是工作依据有所不同。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工作;行政监察机关主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政纪来开展工作。五是各自拥有的权力不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拥有司法权,可以批准逮捕、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和提出抗诉;而行政监察机关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只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六是进行制裁的方式不同。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对公安机关移交的刑事案件的审查,对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撤销案件。而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对监察对象的检查和调查,可以对被监察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于不执行、不正确地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计划的,要求其执行或者正确执行;对于发布不适当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要求其纠正或者撤销;已给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于录用、任免或者奖惩不当的,建议其纠正或者撤销;对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人员和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或者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认为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于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中有的触犯了刑律,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时,往往发现有些违纪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需要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同时,监察对象的犯罪行为也是违纪行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监察对象的案件时,也往往需要行政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理。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双方经常有工作联系,互相协调、配合。

1989年1月,省纪委和省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检察机关建立联席制度的通知》中提出,省上的联席会议,一般在每月下旬召开1次。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需要,也可请有关部门参加,以利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交流打击经济犯罪以及其他违法乱纪案件的情况和线索;研究、协调有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1989年12月6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占昌主持召开有甘肃省副省长穆永吉、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平、省工商局局长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查处大案要案有关问题。

加强联系协同配合 1991年3月23日,省委书记顾金池在全省监察工作会议上,要求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协同配合。

1993年11月,参照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省纪委监察厅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要求:1.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经审查认定已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违纪案件管辖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复印件)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情,应在移送前后对当事人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受理,及时审理或进行必要的调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侦结后,要将案件的处理结论(起诉、免予起诉、撤案情况)及时通报使用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2.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对需要同时作党纪、政纪处理的案犯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包庇案犯、干扰办案的有关人员,适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复印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检察机关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3.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及时转送属于对方管辖的有关举报材料。4.对于查处有阻力或涉及党纪、政纪、法纪交叉的大案要案,经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协商,可由一个部门为主调查,另一部门进行配合。必要时由联席例会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调查,对触犯刑律的,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5.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或移送检察机关尚未侦结的案件,一般不要公开报道,如需公开报道,应由双方协商决定。6.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要依法办案,严格区分违反党纪政纪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遇到问题不能协调一致时,提交联席例会协商,协商仍不能一致的,分别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

2007年9月27日,省纪委、监察厅召开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执法执纪部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联席会议,通报交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情况。(https://www.xing528.com)

与其他执法执纪部门

工作联系与区别 省监察厅与工商、审计、财政和有关经济监督机关同属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上联系密切,但两者有根本区别。第一,职能性质不同。省监察厅是通过行政监察工作对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实质是权力制约、监督权力。经济监督机关在实质上则是政府中代表国家对社会组织、经济活动、经济秩序和国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进行专项监督的机关。第二,监督对象有所不同。省监察厅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经济监督机关的监督对象,则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第三,监督和处理的内容不同。省监察厅主要负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政纪者追究行政责任,即分情况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而各级经济监督机关主要是处理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违反经济法或有关经济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区别情况,对违反法规者给予警告、罚款、没收、停止营业和停止生产行政处罚。第四,监督活动的方式不同。省监察厅既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决策、执行、信息和咨询进行监督检查;又对政府行政管理的各个职能部门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是否遵守行政纪律进行监督检查,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各经济监督机关的监督,则具有专门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如审计监督是对财政、财务收支的一种专业性监督活动。工商监督是对工商企业、个体劳动者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税务监督是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是否依法纳税进行监督管理。

联系协商与配合 1989年3月31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占昌主持召开纪检、监察、工商、审计部门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和查处经济案件的有关问题。

1990年11月23日,省监察厅通知各地监察局和派驻省直各部门监察室,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清房办公室加强工作联系,开辟案源,扩大案件线索,对发现和清查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组织专人查处,公开处理。

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检查、调查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1991年3月23日,省委书记顾金池在全省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行政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往往涉及若干部门,比如公安、法院、财政、审计部门,所以各有关部门必须协同配合,积极支持监察部门的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把要查处的案件尽快搞清楚,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2年4月,省纪委、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审计厅,为加强反腐败斗争,密切配合和协作,经协商建立联席例会制度。联席会不定期召开,由省纪委负责召集,各方的主要领导参加联席会。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自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反腐败斗争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反腐败工作的宏观对策;讨论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研究需要协调的双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徇私舞弊侵权、渎职案件的查处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参照建立相应的联席例会,加强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协作与配合。

2007年9月27日,省纪委监察厅召开省纪委监察厅、省工商局和司法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联席会议,通报交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情况。

与舆论监督部门

加强宣传报道 20世纪50年代,省监委、省监察厅联系《甘肃日报》、甘肃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曝光,震慑违纪者,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省监察厅把《甘肃日报》记者作为人民监察通讯员,加强宣传报道。

1988年,省监察厅加强联系舆论媒体,对行政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特别是1993年2月合署办公以后,舆论监督部门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加强同舆论监督部门的密切协作,对搞好行政监察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一是互通情况,交流信息。二是同舆论监督部门密切配合,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为政清廉的教育,使被监察对象增强遵纪守法的观念。三是与舆论监督部门的互相支持和密切配合,促进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部门的监督,充分采纳正确意见,以促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3年,省纪委、监察厅与新华社甘肃分社联合创办《反腐内参》,主要刊登全省反腐败工作方面的一些重大案件、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关注。

1994年以来,省监察厅和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督的整体合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广泛传播反腐倡廉形势、政策、法规、任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党员干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识,在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及社会事务中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全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监督权力运行、打击腐败行为的强大力量。

1951年4月,省委组织部转省监委有关检举材料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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