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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简析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大多对互易合同作出了规定。可见,《合同法》也明确承认了互易合同。互易是一种双务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都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即相互交付特定物的义务。互易各方享有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互易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简析

一、互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互易合同,又称为以货易货的合同,它是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而达成的合同。互易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以物进行交换,任何一方都要向对方交付货物,并接受对方的货物,但不需要向对方支付价款。严格地说,互易不是买卖,但因为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对其进行规定,因此,本书将互易置于买卖合同一章中加以探讨。

互易是一种古老的交易。在货币出现以前,人们之间的交易都是采取物物交换的方式进行,也就是所谓的互易方式。[94]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把商品交换区分为物物交换和商品交易(即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并认为物物交换(即互易)是商品交易的最初形式。[95]罗马法中,互易是一种无名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对于其交付的物件不享有所有权时,对方当事人得以提起“口头契约之诉”(actio prescriptis verbis)[96]。《法学总论》第3卷第23篇中对互易也有所记载。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大多对互易合同作出了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除了出卖人因价金太低而解除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互易合同之外,其他关于买卖的规定,都可以适用于互易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98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4.1—1:203条规定,动产“互易”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订立之时或之后相互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就将受领的标的物而言,各方当事人均为买受人;就拟转让的标的物而言,各方当事人均为出卖人。在我国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以货易货的交易,尤其是在边贸市场上,经常采用互易的方式进行交易。因而,我国《合同法》为规范此类合同,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见,《合同法》也明确承认了互易合同。

互易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移转财产权。当事人从事互易的交易,并非为取得对标的物的使用权,而是为了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这一点上,互易不同于借用、租赁,而与买卖相同。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互易的目的仅仅是占有对方的标的物并临时使用,则可能构成借用,而不构成互易。

2.不需支付价款。互易是以物易物的合同,其不同于买卖,也不是特种买卖。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买卖是钱货交易,但互易不存在价款的支付问题。在买卖中,要以货币为中介,而在互易中,并不以货币为中介。在互易的交易中,双方都是交付实物,所以也不存在买方和卖方的区别。(www.xing528.com)

3.具有双务、有偿性。互易是一种双务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都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即相互交付特定物的义务。关于互易是否属于有偿合同,学界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有偿就意味着要支付合同价金,即一定数额的货币。但是在互易中,当事人并不需要支付货币,所以互易属于无偿合同。笔者认为,对于有偿的理解,不能仅限于是否支付货币,而是要看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对待给付义务。由于在互易中,一方在接受对方的物时,应当要交付自己的物并移转所有权,所以,就货物的接受而言其是有对待给付的,因而互易属于有偿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说,互易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4.具有诺成和不要式性。互易合同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可以成立,不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此外,互易合同的订立也不必采取特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等),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无论采取口头还是书面形式,都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5.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类似性。在互易合同中,无论当事人是双方还是多方,其都兼具类似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地位。互易各方享有相似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双方都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或接受对方提供的标的物的义务等。在这一点上,其与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的合同是不同的。

比较法上,各国立法大都承认互易合同,但只是简略地规定互易概念,其余如互易人的权利、义务等,则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此需要讨论的是,互易合同是否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尽管《合同法》中并未将互易合同单独作为一种合同类型来加以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仍然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因为一方面,在《合同法》上述规定中,不仅承认了互易合同,也确立了互易合同的具体规则,这表明法律已经将其纳入了有名合同的范畴。另一方面,从比较法上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都是将互易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对待。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98条将互易规定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有名合同,且其主要的规则也是准用关于买卖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则作出了规定,即互易参照买卖合同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其完全适用买卖合同。参照的含义,是指在不违背互易合同的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但由于互易和买卖存在性质的差异,所以,有关价金的支付规定、能否约定分期支付、违约的救济等规定,互易都与买卖合同存在不同,不能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则。但有关交付的规则、验收的规则、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则、风险负担的规则等可以适用于互易。所以,尽管我国《合同法》是在“买卖合同”部分对互易合同作出了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互易是买卖的一种特殊类型,也不能认为,法律关于买卖的规定都可以适用于互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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