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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与相关概念的不同之处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所有权保留中,合同已经成立,其影响的是是否在交付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问题。当事人之所以订立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因为一方(出卖人)的目的是获取价金,而另一方即买受人的交易目的是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标的物存在瑕疵,出卖人仍然要承担责任,因为所有权保留买卖仍然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要适用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

所有权保留与相关概念的不同之处

三、所有权保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所有权保留与附条件买卖

附条件买卖,是指在买卖中附有一定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成立或者生效。例如,当事人约定,只有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附条件买卖就是采用所有权保留的方式。[15]所有权保留与附条件的买卖的共同点在于,当事人都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实际生效或所有权是否移转的原因。例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买受人领取工资后,就购买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因为这一原因,在德国学说和判例中,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留买主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取得所有权,有时被称为“附条件合意”(bedingte Einigung)[16]。美国《统一附条件买卖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于买受人在清偿价款之全部或者一部,或履行约定之义务或特定时间发生时,始移转于买受人,亦系附停止条件。[17]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6条规定:“附条件买卖者,谓买受人先占有动产之标的物,约定至交付一部或者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交易。”从该规定来看,台湾地区“民法典”上所谓的附条件买卖实际上就包括了所有权保留。但在我国《合同法》中,所有权保留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而附条件买卖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范畴

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与附条件买卖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在附条件的买卖中,当事人通常可以约定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成立与否的决定因素。而在所有权保留中,合同已经成立,其影响的是是否在交付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问题。第二,是否具有担保功能。在附条件的买卖中,其所附条件并非以担保为目的。而所有权保留具有信用交易中的担保功能。第三,适用范围不同。附条件买卖可以广泛适用于各种买卖,包括不动产买卖,不限于动产的买卖;而所有权保留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动产的买卖。

(二)所有权保留与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出资购买承租人所选定的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交付租金,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可以退回、续租或留购租赁设备的协议。所有权保留与融资租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长期使用、收益,但是,出租人仍然保留所有权,而且,此种所有权主要也发挥担保的功能。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许多学者认为,融资租赁也是一种所有权保留的形式。[18]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www.xing528.com)

第一,缔约目的不同。当事人之所以订立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因为一方(出卖人)的目的是获取价金,而另一方即买受人的交易目的是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是进行资金的融通,出租人虽为承租人的使用购买租赁物,但出租人所购买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仅将物的使用、收益权利授予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19]

第二,有无期待权不同。在所有权保留合同中,买受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就可以取得所有权,在学理上普遍认可其享有期待权。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最终目的在于取得所有权,之前通过支付一定价款取得对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订立该合同目的并不在于取得所有权,其最终是否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要看在租赁期间届满时与出租人达成的协议,因此在融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并不享有期待权。[20]

第三,价金构成不同。在所有权保留合同中,价金是所有权的对价。而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是由租赁物的价值、合理的利润、税款、管理费等部分构成计算的。一般来说,价金的数额要高于租金。

第四,瑕疵担保责任不同。在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标的物存在瑕疵,出卖人仍然要承担责任,因为所有权保留买卖仍然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要适用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为出租人实际上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选择和购买标的物的,故而承租人要承受因瑕疵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出租人并不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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