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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及相关内容优化成果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不仅是当事人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内容,也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为防止双方当事人因供电收费发生争议,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费的结算方式。此外,除了上述条款,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在供用电合同中对其他内容进行约定,如违约责任等。

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及相关内容优化成果

二、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一)供用电合同的订立

供用电合同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供电人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电力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据此可见,供电人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用户提出申请的,供电企业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内书面正式通知用户,供电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用电人的合理要求。

订立供用电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电力法》第26条第2、3款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可见,为了保护用电人的利益,供电企业必须依法定程序与用电人订立合同。在我国,供电人具有特殊性,一般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而不是供电人。[23]

(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77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电合同通常应具备这些条款,这些条款对于明确供用电合同的供电人和用电人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意义。具体来说,供用电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第一,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人采用何种方式为用户供电,例如,是直接供电还是委托供电,是主供电源还是备用电源等。供电质量,是指供电的频率、电压和供电的可靠性应当符合法定的和约定的标准。供电时间,是指自合同生效后,何时开始和终止供电。[24]在供电时间中,当事人通常也需要约定在出现断电、停电事故时如何恢复用电等。

第二,用电容量、地址、性质。用电容量,是指供电人所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用电性质包括行业分类和用电分类,例如,是生活用电还是生产用电。用电地址,就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点。(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依据这一规定,履行地点首先依据合同自由原则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如何理解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它是指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25]在实践中,确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对正确确定供用电合同的地域管辖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确定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也有重要作用。[26]

第三,计量方式。计量方式,是指供电人如何计算用电人使用的电量。通常来说,个人消费用电和企业用电的计量方式是不同的,计量方式是计算用电人所需支付的电费的基础,所以应在合同中对此加以明确约定。在现实生活中,供电人为了计量用电人在约定时间内所用电量,通常会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不仅是当事人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内容,也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27]例如,《电力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四,电价。在我国,电价通常由国家统一规定,采取统一定价的方式。《电力法》第35条规定:“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据此,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供电企业都具有垄断性质,如果允许其自由定价,就可能导致电价偏高,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五,电费的结算方式。为防止双方当事人因供电收费发生争议,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费的结算方式。《电力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一般来说,对于家庭用电可以按照用电量来收费。但是企业用电比较复杂,供电企业可以和用电企业约定特殊的结算方式。例如,当事人可以采取收取电费保证金、预付电费、按月按年结算等方式进行电费的结算。

第六,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供用电设施是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统称,包括已建的和在建的,处于运行状态、检修状态和备用状态的电力设施。[28]通常来说,供用电设施应当由供电企业维护。但是,当事人也可以对此作出不同的约定。如前所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因此,在产权分界处双方都有维护用电设施的义务和责任。

上述条款只是供用电合同的一般条款,并非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某些条款也不一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此外,除了上述条款,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在供用电合同中对其他内容进行约定,如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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