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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赠与合同与相关概念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赠与合同与遗赠遗赠是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作出的、将其财产赠与给他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赠与合同属生前行为,遗赠行为属于死因行为,以遗赠人死亡为法定生效条件。

比较赠与合同与相关概念

三、赠与合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和买卖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都需要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且无论是赠与人还是出卖人都应当对于其所处分的财产享有处分权。在实践中,商家推出“买一赠一”的活动就属于此种情况,这两种合同有可能结合在一起。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前者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并不要求对方支付对价,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则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对价。第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买卖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第三,在赠与合同中,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出卖的商品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二)赠与合同与遗赠

遗赠是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作出的、将其财产赠与给他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赠一般由《继承法》加以调整。遗赠是死因行为,只有在赠与人死亡之后才能生效。而赠与合同是生前行为。《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在将赠与视为一种合同,而只是将其视为财产取得的一种方式,而且将赠与和遗赠统一规定,这种立法体系也为许多大陆法系民法典所采纳。[11]但这种立法体例没有严格区分赠与和遗赠,也不妥当。在我国,赠与与遗赠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性质不同。一方面,赠与是合同关系,而遗赠则是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作出的将其财产在死亡后赠与他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的一种。另一方面,赠与合同属生前行为,遗赠行为属于死因行为,以遗赠人死亡为法定生效条件。第二,法律适用不同。赠与主要由《合同法》调整,而遗赠则主要由《继承法》调整。第三,财产的范围不同。赠与人可以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赠与的对象,而遗赠的财产必须扣除为没有收入或者生活有困难的法定继承人所保留的部分。(www.xing528.com)

(三)赠与合同与无偿提供劳务

无偿提供劳务,是指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一定的劳务,而对方无须支付报酬的合同。例如,园丁无偿为他人看护花园。[12]再如,实践中,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进行义务帮工。无偿提供劳务是否构成赠与,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赠与的标的只能是一定的物,且必须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劳动本身并不是物,也无法移转所有权,即便是无偿提供劳务,也不能够视为赠与。[13]另一种观点认为,赠与的对象并不限于物,还包括劳务。笔者认为,无偿提供劳务并不属于赠与。在我国,无偿提供劳务的方式有多种,例如,无偿保管、委任等。这些合同已经由各种类型的有名合同来调整,不应当再在赠与中规范。尤其是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的标的只能是自己的财产,显然,在法律上,劳务并不能够被视为赠与的财产。

(四)赠与和债务免除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负担,而债务人无须对其再负履行之责。在债务免除中,因债权人的意思而产生债的关系的消灭[14],因而债务免除系债权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债务人无须就债务被免除的部分而为履行,因此,赠与和债务免除一样,都是无偿给予他人一定的利益。有学者认为,债务免除在性质上是无偿转让债权,而赠与可以任何财产性权利为对象,因此,无偿转让债权也应当属于赠与。[15]笔者认为,赠与并不等同于债务免除,债务免除属于处分权的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中有任意撤销权而债务免除中则没有任意撤销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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