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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因为出租人没有付清相关的报关费用,导致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出租人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出租人免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则,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依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已经向承租人移转了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即使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不会损害承租人的权益。这就是说,只要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出租人都不负责。

出租人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及其责任

(一)出租人违反交付义务的责任

出租人违反交付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后,未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导致承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二是虽然出租人与他人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没有按照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和租赁物,与他人订立合同。三是出租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例如,因为出租人没有付清相关的报关费用,导致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81]在出租人违反交付义务的情形下,应当考虑违约的程度,采用适当的补救方式。在出卖人迟延交付的情形下,出租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也可以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二)出租人违反保证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义务的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承租人负有的重要义务,就是要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此种义务称为“保证和平占有”的义务。出租人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该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因出租人自己的行为而妨碍承租人的和平占有。二是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妨碍承租人的和平占有。例如,因出租人将第三人的财产出租,致使第三人追夺,影响承租人的占有和使用。从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目的来看,其就是要使承租人获得对租赁物长期的、稳定的占有和使用,因而保证承租人和平占有的义务是出租人所承担的基本合同义务。如果出租人违反此种义务,就构成违约,承租人享有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利。(www.xing528.com)

(三)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出租人免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则,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例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除本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理由主要在于:第一,原则上,出租人是按照承租人的选择来购买租赁物。换言之,出租人是为了承租人而特别订购租赁物的,租赁物的质量等都是承租人自己选择的结果,因此,承租人应当承担自己选择的后果。第二,承租人可以通过行使其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来保障其权益。依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已经向承租人移转了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如果发现租赁物存在瑕疵,承租人可以及时向出卖人主张索赔,从而维护承租人的利益。即使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不会损害承租人的权益。[82]第三,依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受领标的物的权利。既然承租人享有受领租赁物的权利,其应当承担验货的义务,如果发现瑕疵应当及时提出,而出租人没有参与这一过程,也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过重的义务。第四,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主要是融资。出租人订立该合同的目的,主要是收取租金,在承租人确定了标的物之后,其一般不会也不必考虑标的物的性质,所以,也不可能要求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五,出卖人承担自己所交付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足以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且符合《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则。在《合同法》上,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只不过在融资租赁中,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向买受人担保此项义务,而是依约定向租赁物的占有者、使用者即承租人承担。[83]

依据《合同法》第244条的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规则的适用条件是:第一,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如果租赁物没有交付给承租人,而交付给了出租人,出租人尚未交付给承租人,在此情况下,如果标的物出现瑕疵,应当由出卖人向出租人负责,显然不适用该规则。第二,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这就是说,只要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出租人都不负责。此处所说的不符合约定,是指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二是不符合使用目的。这通常是指买卖合同没有对租赁物的质量、功能作出约定的,应当考虑其使用目的,也就是说,应当考虑租赁物的特殊目的来确定其应有的质量。应当说,此处规定了默示担保。第三,不存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况。所谓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是指在出租人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租赁物的确定是借助于出租人的专业知识、经验等而确定的。出租人并非不了解标的物的情况,而且,承租人是基于对出租人的信赖确定了租赁物。所谓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是指在选购租赁物的过程中,出租人影响了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导致承租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租赁物。例如,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购买自己关联企业的产品,但该产品不符合使用目的。[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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