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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异同点分析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存在的。它包括了我国《合同法》中的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各种合同类型。劳动合同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其是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也有一定的联系。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异同点分析

三、承揽合同与其他类似合同的区别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也形成了一种交易关系,在这一点上,其与买卖合同具有相似性。尤其是在承揽合同中,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加工材料,就涉及合同本身究竟是买卖还是承揽这一问题。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了买卖法适用的特别规定,其中就有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则,如果加工人用自己的材料制造出了一个不可分物,在添附的情况下,加工人也要将自己添附的材料出售给定作人。[12]在我国,许多学者认为,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此种合同兼有买卖的性质。先要由承揽人取得所有权,然后再依买卖的规则,将材料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也就是说,从交付之日起,才能移转所有权。[1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由此获得约定的报酬。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而接受价金,从合同的有偿性来看,它们也是相似的。但笔者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目的不同。买卖合同是以一方移转所有权而另一方支付价款为目的,而承揽合同是以一方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而另一方支付报酬为目的。[14]依据这一区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一定的工作成果,就属于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

2.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存在的。它要在合同订立后,由承揽人依照约定通过其设备、技术和劳力创造出来。而买卖合同订立时,合同标的物一般是已经存在的,标的物为未来之物的买卖合同是特殊现象。此外,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总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3.是否享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交付的任务完成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如果承揽人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才能要求出卖人履行,一般无权过问出卖人组织生产的过程。

4.是否以人身信任为基础不同。承揽合同具有浓厚的人身信赖性质,该合同的订立是以定作人对特定承揽人的能力和技能的信赖为基础的。[15]因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承揽人未经同意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且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还享有任意解除权。而买卖合同通常并不以人身信任为基础,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并不考虑出卖人的能力、技能等个人特点,因而只要标的物质量合格,究竟是由谁制造该标的物对买受人并没有意义,买受人也无权就此提出请求。

(二)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work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方提供一定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一定的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协议。只要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它包括了我国《合同法》中的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各种合同类型。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承揽合同也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关于标的物的加工(processing)可以适用有关劳务合同(work contract)的规定。[16]从狭义上来讲,劳务合同是指雇用合同,它是自然人之间约定一方受雇于另一方,并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我国,雇用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它通常是劳动合同之外的一种劳务合同。承揽合同与雇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工作的独立性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进行工作,工作时间、地点、进程由其自主决定,定作人只是有权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原则上不能对其具体工作进行指示。而雇用合同中,受雇人是完全按照雇主的要求而从事一定的工作,雇员的工作地点、时间等由雇主确定,雇主可以告诉雇员“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17]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在雇用合同中,对于雇员而言,则无风险负担这一问题,所发生的风险通常都是由雇主承担。

第二,义务性质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所负的是结果性义务,承揽人不仅要独立完成工作,还要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而在雇用合同中,雇员只是按照雇主的要求从事工作,并不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工作成果。(www.xing528.com)

第三,利益的归属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要向其支付报酬。而在雇用合同中,雇主向雇员支付的是工资,通常是按照一定期限来计算的,并不是按照其所提供的工作成果来计算的。

第四,承担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进行雇用活动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雇员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承揽人自己负责,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定作人仅在指示、选任、定作中有过失时,才应对承揽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等)之间所订立的关于确立、变更或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其是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也有一定的联系。从完成一定工作这一特征来看,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相似,劳动合同也要求提供一定的劳务和完成一定的工作。在实践中,一些承揽合同可能是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尤其是独立承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出现的。笔者认为,二者仍存在明显差异,具体表现在:

第一,是否具有隶属关系不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安排生产和工作,并且要自己承担风险完成工作。承揽人不能享受定作人的劳动保险,也不承担对方内部规定的义务。而劳动者在同企业、事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以后,便参加到这些组织中去,要在该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劳动。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隶属关系。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组织中去,成为其中一员,承担该单位分配的劳动工作任务,按该组织的内部劳动规章进行工作,同时享受该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合同形式不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揽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并不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其就承揽事项达成合意,合同就可成立。

第三,是否需要提供工作成果不同。劳动合同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务过程为标的,至于此种劳务过程的实现是否一定导致相应工作成果的完成,尚不确定,此项内容也不属于合同的内容。因此,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并不属于承揽合同。但依照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约定的劳动成果,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取得约定的报酬。而依照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按照约定从事劳动,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取得报酬。承揽合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为标的,定作人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本身。[18]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只是提供一定的劳务,并不保证特定的结果出现,因此,其属于方式性义务;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属于结果性义务。

第四,是否提供材料、设备不同。承揽合同中材料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劳动,其设备、原材料都是用人单位提供的。

第五,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我国法律中,为了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适用专门的法律。我国已于2008年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承揽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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