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承揽合同分类:了解不同类型的合同,避免风险。

承揽合同分类:了解不同类型的合同,避免风险。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合同法》要求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但并不禁止转承揽。如次承揽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原承揽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特殊承揽,一般是在特别法中作出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也对其作出了一些规定。《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承揽合同分类:了解不同类型的合同,避免风险。

四、承揽合同的分类

(一)主承揽和次承揽

所谓主承揽,是指由承揽人独立从事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物的承揽,在此种承揽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转包给他人。次承揽也称为再承揽,是指承揽人以定作人的身份,将其工作全部或一部交给他人完成,并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我国《合同法》要求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但并不禁止转承揽。经过定作人的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或者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就形成了次承揽。[19]这两种承揽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承揽是承揽活动的常态,而次承揽则是特殊情形。通常情况下定作人都是基于对特定承揽人的信任订立合同的,自然也应当由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第二,主承揽是主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的协议,所以,无所谓经过定作人同意的问题。而次承揽原则上限于辅助工作的完成,此时,不需要定作人的同意;如果对主要工作发生次承揽,则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第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定作人和承揽人双方;次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则是承揽人和次承揽人。次承揽合同与原承揽合同各为独立的承揽合同,次承揽合同的成立与否、效力如何,与原承揽合同无关。如次承揽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不影响原承揽合同的效力。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次承揽人与原定作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原定作人无权请求次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次承揽人对原定作人也无报酬请求权。[20]

(二)单独承揽和共同承揽(www.xing528.com)

所谓单独承揽,是指承揽人为一人的承揽。共同承揽,是指承揽人为二人以上的承揽。共同承揽与次承揽相比,虽然其也有多个承揽人,但是在共同承揽中,多个承揽人均是由定作人选定,而次承揽中的次承揽人是由承揽人选择的。单独承揽和共同承揽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承揽人的人数不同,单独承揽人只有一个,共同承揽人是多个。第二,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单独承揽的情况下,承揽人自行承担权利、义务;而在共同承揽中,多个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债权债务。在共同承揽中,如果承揽人不履行义务而造成定作人损害,共同承揽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共同承揽人都要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揽人违约,定作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承揽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一般承揽和特别承揽

一般承揽,是指由《合同法》所规定的承揽。特别承揽,是指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形成的承揽。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特殊承揽,一般是在特别法中作出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也对其作出了一些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承揽属于承揽的特殊形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承揽是承揽的常态,而特别承揽是特殊形态。法律关于一般承揽的规定与特别承揽的规定,形成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见,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可以适用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