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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不同类型及特点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究竟是采取总承包还是单项工程承包,应完全由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建设需要,以及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来自由决定。依据这一规则,发包人在进行发包时,应由一个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得将其拆分而交由多个承包人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的不同类型及特点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由建设勘察合同、建设设计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构成的。这三种合同类型是根据建设工程的步骤及参与主体和合同类型的差异,而作出的分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实行总承包,同一个合同涵盖以上三种合同,则此种区分就没有太大必要。但如果采取分别订约的方式,上述区分就是必要的。依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因此,发包人可以仅与总承包人订立一个建设工程合同,其中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部分,也可以与各个主体分别订立合同,从而形成三种类型的合同。

(一)总承包合同

所谓总承包,是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建设工程各个方面的内容订立一个总合同,其中包括了勘察、设计、施工承包等各个合同。总承包合同又称为“交钥匙承包”,该种称谓形象地说明了总承包人需要负责工程的各个项目建设,直至整个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整个建设工程成果。由于在总承包中,总承包人要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方面的工作,因而总承包人通常需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方面的资质,能够独立完成整个工程项目。[33]

在总承包的情况下,权利、义务关系较之于单独订立勘察、设计、施工的合同更为清晰,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比较明确。在总承包合同订立之后,总承包人需要自行完成合同义务,发包人仅须向总承包人请求按期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即可。但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二)单项工程承包合同

所谓单项工程承包,是指发包人采取订立专业承包合同的方式,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与总承包不同,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并不是订立一个合同,而是订立多个合同,发包人仅有一个,而承包人有多个。各承包人分别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按照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34]虽然采用分别订立单项合同的方式程序复杂,主体具有多样性,但其优势主要在于,其可以吸引更多的在勘察、设计、施工的某个方面具有较强优势的企业参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尽管合同需要分别订立,但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都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过,在分别订立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各承包人分别形成合同关系,各承包人需要就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对发包人负责。

究竟是采取总承包还是单项工程承包,应完全由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建设需要,以及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来自由决定。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分包的限制,而非对承包人的分包行为的约束。依据这一规则,发包人在进行发包时,应由一个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得将其拆分而交由多个承包人完成。例如,在某一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得将图书馆的施工任务中的一部分交给甲施工单位,而将另一部分施工工作交由乙施工单位。因为如果将工程肢解以后进行发包,不仅会造成工程成本上升,质量难以监控,而且会导致多个建筑主体相互之间难以协调、配合,也会为建设工程领域中承包人的寻租行为提供可乘之机,给最终确定和追究责任制造障碍。此种做法使得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会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和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35]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合同法》严格禁止发包人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予以肢解而进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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