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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责任构成要件详解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发包人迟延提供设备,导致了工期延误,但并未影响工程质量,则不应因此使发包人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发包人可以直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汇总:责任构成要件详解

三、责任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修理、返工、改建等责任。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表明,《合同法》强调在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来确立责任的承担。因一方的过错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发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例如,发包人没有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二是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例如,施工人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造成建筑材料不合要求而引发房屋倒塌等。对于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双方对质量不合格的结果都有过错的,应依据其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

如何理解过错?此处所说的过错,是指客观的过错,即没有履行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在比较法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过错认定采用客观标准。例如,在英国,建筑人应当具有合理的技术从事建筑工作,并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应认为其具有过错。[89]此种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因此,在判断过错时,要确定一方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2.因一方的过错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www.xing528.com)

在确定违约责任时,还应界定究竟是由哪一方的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过错,但其过错并没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则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发包人迟延提供设备,导致了工期延误,但并未影响工程质量,则不应因此使发包人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所以在当事人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发生争议后,可以经过鉴定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以及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从而正确地认定责任。

3.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主张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发包人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且经过质量改进后造成逾期交付的。如果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返工或改建之后,未造成逾期交付,发包人不应再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面,如果因施工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施工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发包人可以直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90]另一方面,施工人同意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此项工作,造成逾期交付的,或者施工人经修理、返工或改建之后完成的建设工程的质量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系因施工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应依据责任自负原则,施工人因此而逾期交付的,则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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