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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应用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合同法》单列第十七章对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则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则是处理各类运输纠纷的基本裁判规则。以上单行法律的运输规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构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整体。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合同法》第288条就将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应用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运输合同,又称为运送合同,就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约定地点,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这一规定,运输合同主要包括旅客运输合同和货运合同两大类。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在德国研究运送法规的学者间流行着一句话:“没有(货物)运送,就没有经济。”[1]随着现代社会物流的发展,货物运输成为一种常见的运输方式。运输的方式除了原来的公路运输、内河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等运输方式之外,航空运输也在实践中被广为采用。随着运输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运输方式,如多式联运合同。针对运输方式的多样性,我国有关的法律,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都对运输合同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单列第十七章对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则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则是处理各类运输纠纷的基本裁判规则。以上单行法律的运输规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构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整体。

运输合同是广泛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由于运输的情况十分复杂,承运的对象、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种类繁多,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所以,各种具体的运输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它们都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

在运输合同中,主体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旅客。所谓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2]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和地区,运输合同多为商法所调整,承运人是以运输为营业,运输物品或旅客并收取费用之人。[3]在我国,承运人都是需要取得客运或货运资质,或取得运输许可的人。对于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法律上对承运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4]所谓托运人,在货运合同中,是指托送货物的人,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旅客,是指在客运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其也是承运人运输的对象。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还包括收货人。在货物运输中,一些托运人常常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运输货物,因此货运合同的当事人,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外,还应当包括第三人,即收货人。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合同法》第288条就将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收货人不参与签订合同,但合同所产生的领取货物的权利自然转由收货人享有,承运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向收货人交付货物。[5]我国《合同法》还为收货人设定了一些义务,如即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检验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的义务等,这些义务在性质上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6]因此,收货人负担义务并不影响货运合同的涉他合同的性质。从我国实务来看,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一旦合同规定第三人为收货人,则在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就有权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从运输合同的性质来说,一旦托运人确定第三人为收货人,该合同应被认为是利益第三人合同。

2.客体的特殊性(www.xing528.com)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行为。关于运输合同的客体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无论是客运合同还是货运合同,其所指向的都是承运人利用交通工具,使物品或旅客发生空间变动的行为。[7]即使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客体是承运人运送旅客的行为,而不是旅客本身。一方面,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支付价款这一主要义务所指向的应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而非旅客本身。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价款所针对的也是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行为,而非货物本身。另一方面,运送不是简单从事交通工具运送的行为,必须由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安全、及时运送到目的地,运送行为才能完成。因此,运输行为从广义上来讲是一种提供劳务的行为。[8]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有些学者认为,承运人需要安全及时地将旅客或货物运送至目的地,运输合同须完成一定的结果,因此运输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甚至有学者认为,它是承揽合同的一种。[9]此种看法也表明运输合同具有服务的性质,必须以运输行为为客体。

3.具有标准性

运输合同一般为标准合同。由于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大多是以经营运输为业的企业,而托运人和旅客都可能是普通的消费者,其很难与承运人具有同等的谈判地位,与承运人单独订立合同的费用也通常较高,所以运输合同一般采用标准合同的形式。[10]在我国,运输合同(其书面形式有货运单、提货单、客票)的主要内容和条款(如注意事项、违约责任、运费、票价)一般是由国家授权交通运输部门统一制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自行变更。对托运人和乘客而言,他们要托运货物、乘坐交通工具就必须接受国家规定的条件,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国家将运输合同规定为标准合同,目的是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防止由承运人控制运输工具而任意加收运费的现象发生。

4.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

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该条含义并不是说实际交付客票是客运合同的成立要件,只是意味着交付客票可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事实上,双方只要就旅客购票事项达成一致,合同即宣告成立。[11]

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12]在运输合同中,一方从事运输的行为,另一方支付运费或票款,故其为双务有偿合同。尽管在实践中,运输合同也存在无偿的情况(例如,超市专门设置免费接送购物者的车辆进行运送),但由于承运人通常是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因而这就决定了运输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旅客、托运人应该支付票款或者运费,如果不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由此也表明了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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