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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其成果。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

运输合同的订立及其成果。

四、运输合同的订立

(一)运输合同自合同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日起成立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交付货物或客票才能成立。运输合同除了要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协议外,还需要托运人将托运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合同才能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运输合同之所以属于诺成合同,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运输合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就运输事项达成一致时,合同就宣告成立,并不需要在交付货物时成立。如果要等到交付货物时货运合同才宣告成立,则不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承运人很可能以托运人未交付货物,而不提前进行运输的准备,如在铁路运输中,未在运输计划中为托运人提前预留火车车皮,而导致托运人的货物无法实现运输。另一方面,即便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购买客票时合同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合同是实践合同。(www.xing528.com)

(二)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我国《合同法》对运输合同的订立规定了特定的要求,即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施加了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又称为契约缔结之强制,或强制性合同,是指在若干特殊之情形,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此条即确立了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合同法》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施加了强制缔约义务,其必要性在于: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为从事公共运输须具备特别许可的资格,没有经过许可的不能从事此营运,也就是说,从事公共运输的人对这种运输具有垄断权,如果不对他们课以强制缔约义务,将会对社会公众的出行造成很大影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旅客的利益。通常合理的要求也是旅客正当利益的体现。如果对旅客通常合理的缔约要求不能满足,将会严重损害旅客的利益。此外,强制缔约义务能够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足旅客通常合理的要求,这是营运许可所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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