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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与特点详解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种观点认为,承运合同是诺成合同,车票只是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据。由此可见,客运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因此,在旅客无票乘车的情况下,客运合同仍然是成立的,旅客有义务补交票款。在客运合同中,旅客交付票款是作为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而存在的,因此客运合同是双务、有偿的。

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与特点详解

一、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客运合同,也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应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时间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而旅客应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在我国,铁路、公路、海上、内河、航空等各运输企业都办理旅客运输。客运合同是运输合同中的一种类型,其基本特征在于:

1.客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旅客及其自带行李的行为。客运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主要在于客运合同的对象具有特殊性。一般而言,在客运合同中,订立客运合同的主体同时也是客运合同所指向的对象。[24]而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所指向的是托运人所交付的货物。正因如此,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所应负担的义务具有特殊性,例如,承运人负有救助义务,其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此外,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还负有将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所谓自带行李,是指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旅客于限定的标准内被允许自带,而不必另行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行李。[25]《合同法》第296条规定:“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因此,在客运合同中,自带行李的携带也属于客运合同的一个条款,合同一经成立,旅客就应当遵守有关随身携带行李的约定。[26]而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则应当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2.客运合同是诺成的、不要式的合同。如前所述,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因为在客运合同中,客票的交付并不是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而存在的,当事人仅需就运输事项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宣告成立。客运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该种合同一般不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旅客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运输工具必须持有承运人发售的有效客票(车票、船票、飞机票),该客票就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承运人出售客票后,合同即为成立。票价通常是由国家规定。这就意味着客运合同中,由旅客先支付费用,承运人后承诺承运,并向旅客交付车票,此时合同成立。客票是乘客据以乘坐火车、飞机、船只等的票据,也是乘车的证明。在客票有纸化的情况下,客票必须实际交付。但是在无纸化的情况下,客票并不需要实际给付,只需要相应的证明即可。

《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客运合同成立方面的特殊性在于双方一般不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旅客需要交付票款,承运人向旅客交付车票。如何理解“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交付客票时才成立,即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也不能认为该种合同已成立,而只有在承运人交付车票的情况下,合同才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承运合同是诺成合同,车票只是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据。合同仍然应该自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之日起成立。[27]笔者认为,客运合同应该属于诺成合同。理由在于:(www.xing528.com)

第一,从体系解释来看,虽然《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笔者认为,此处规定“交付客票时成立”属于法律漏洞,因为其与其他法律的规定发生矛盾。例如,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11条第1、2款规定:“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所谓初步证据,是指客票只不过是证明合同成立的凭证,即使当事人之间并未支付客票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客运合同成立的,当事人之间也可以成立运输关系。由此可见,客运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承运人交付客票仅仅是表明合同成立的凭证。客票只是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据,即使在没有客票的情况下,只要有其他相关的法定证据可以证明合同存在,该合同也应该得以履行。

第二,虽然《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交付客票时成立,但从体系解释来看,交付客票并非合同成立的要件。例如,《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因此,在旅客无票乘车的情况下,客运合同仍然是成立的,旅客有义务补交票款。

第三,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的购票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在航空运输等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旅客可以通过网上订票的方式与客运公司达成出行日期、票价、保险等事项的一致合意,一旦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宣告成立,客票的交付并不是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而存在的,甚至可以实现票证的无纸化。

3.客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客运合同中,旅客交付票款是作为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而存在的,因此客运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我国《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而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在特殊情况下,客运合同也可能是无偿合同,例如,按照一些城市的规定,乘客凭离休证可免费乘车。[28]在此情形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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