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技术合同:种类与特征

技术合同:种类与特征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表明,技术合同不是一种单一类型的合同,而是具有多样性内容的合同。技术成果的交易应该受到《合同法》调整,而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还要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调整。故《合同法》第338条针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负担作出了专门规定。此外,技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技术合同:种类与特征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技术合同因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而订立,所谓技术(Technology),其具体概念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技术是指“设备和知识的结合”或者“生产产品、应用某一方法、提供服务,包括与此全部过程相关的任何管理和销售技术方面的制度性知识[1]。一般认为,技术是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原理而形成的,作用于自然界一切物质、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技能。[2]技术通常具有知识性与实用性,能够应用于生产生活实践并产生有益的效果。技术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而新技术的研发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为了鼓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推动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并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需要明确技术开发、转让等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需要以合同的形式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技术合同在传统的有名合同类型中并不存在,其是随着近代科学技术发展以及技术商品化的发展而出现并独立出来的。有学者考证,技术成为合同的标的始于19世纪后期,因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制度的产生,有关工业产权许可与转让合同得以出现,以后逐步扩大到其他技术领域。[3]在现代社会,技术的创新和科技的进步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软实力的重要标志,因此,技术在国计民生中的作用也更为突出,技术合同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我国早在1987年就专门制定了《技术合同法》,后在统一的《合同法》制定中,将原来的《技术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纳入该法之中,形成“技术合同”一章。

我国《合同法》第322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这是我国《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所进行的定义,其是从合同内容的角度对技术合同进行定义。所以,技术合同可以具体划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技术合同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是多种具体合同类型的集合体。技术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

1.标的的特殊性

关于技术合同的标的,我国学者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提供技术的行为说,此种观点认为,技术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提供现存的技术成果,也包括对尚未存在的技术进行开发及提供与技术有关的辅助性帮助等行为,即技术开发、实施许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行为。[4]二是技术说,此种观点认为,技术合同是以技术为标的的合同。[5]对于不同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也不尽相同。[6]三是技术成果说,此种观点认为,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成果,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的内容。[7]虽然学说各有不同,但这些学说都认为技术合同应当围绕技术来进行界定。正是因为技术合同在内容上是围绕技术而展开的,所以,技术合同不同于其他的一般合同。[8]笔者认为,技术合同的标的应当是技术成果,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典型的技术合同都需要以技术成果为依托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例如,技术的开发、转让等都需要以特定的技术成果为内容。如果没有具体的技术成果的描述,而只是泛泛约定转让或开发技术,则合同的标的就不具有特定性和确定性。如果仅仅是将“技术”作为此种合同的标的,则过于抽象。另一方面,技术合同本身是为了实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而产生的,其所规范的最终是技术成果的开发、转让等关系。因此,《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则也主要是围绕技术成果来展开,例如,关于技术成果的产生、归属、开发和利用等,都构成了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所以,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而不是技术。当然,在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中,不一定以具体的技术成果为标的,但这些合同不是技术合同的主要类型。

2.主体的特殊性

技术合同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或咨询等内容,因此,合同一方或双方必须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或技能,在实践中,技术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是科研机关和科研人员,有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的是社会团体。尤其应当看到,随着技术市场的开放,技术合同的主体也出现了扩张趋势,各种基金也逐渐作为技术合同的主体而出现,从而使技术合同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www.xing528.com)

3.内容具有多样性

技术合同是围绕技术从研发到应用的全过程而展开的,因此技术合同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可以针对技术产生和运用中的每一个阶段来进行。依据合同标的的不同,技术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由此表明,技术合同不是一种单一类型的合同,而是具有多样性内容的合同。在技术合同项下,可以细分为多种类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还会出现新的技术运用、研发方式,这些都可以纳入技术合同的范畴之中,从而使技术合同的内容具有包容性。技术成果的交易应该受到《合同法》调整,而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属,还要受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调整。[9]

4.履行具有复杂性

技术合同的类型多样,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履行内容各不相同。有的需要提交技术研发成果,有的需要提供咨询或改进建议,而有的只需要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或一定范围内利用技术成果。而且,技术合同的履行环节较多,履行期限较长,履行方式具有多样性,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在某些类型的技术合同中,合同能否履行具有很强的风险性。且因为技术的开发本身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所以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例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开发研究,就此种开发研究而言,是否能够开发成功,尚具有不确定性和极大的风险性,因此,受托人能否顺利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完全受当事人的主观控制,而要受制于很多客观因素甚至偶然因素。故《合同法》第338条针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负担作出了专门规定。此外,技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例如,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成果或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保护,就涉及《合同法》、《专利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5.具有双务、有偿性

技术合同是在传统的双务合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具有对待给付的关系,只不过其标的具有特殊性,但是其所具有的双务合同的性质并没有改变。技术合同大多是有偿合同,它是适应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而产生的,因此通常都是有偿的。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进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等活动,另一方应支付价款或报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