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技术咨询合同的详细内容与注意事项

技术咨询合同的详细内容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咨询合同的特点主要在于:第一,主体的特殊性。技术咨询合同是知识密集型产业服务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形式。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所提供的咨询和报告意见只是为委托人作出最终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1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负担保密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

技术咨询合同的详细内容与注意事项

一、技术咨询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人凭借其自身所掌握的技术,就委托人所要求的特定技术咨询项目和课题等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56条第1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这就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一个知识爆炸的社会,技术已经广泛地渗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技术咨询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技术咨询合同的特点主要在于:

第一,主体的特殊性。技术咨询合同是知识密集型产业服务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形式。[104]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是对委托人所要求的特定技术咨询项目和课题提供咨询服务,如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这就决定了受托人的特殊性。通常而言,在技术咨询合同中,从事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具有自身的技术人员,多是专门机构和咨询公司。

第二,咨询服务内容的特殊性。首先,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所提供的咨询服务针对的是特定的技术项目。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所谓“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以及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技术项目。因此,如果咨询内容不涉及特定的技术项目,就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技术咨询合同。其次,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所提供的咨询服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是可行性论证,这主要是指由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所采纳方案的先进性,或者特定技术项目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等作出的综合分析和报告;二是技术预测,主要是指对特定技术的发展前景和空间等所作出的预测,例如,在咨询公司就现有能源市场的饱和度进行调查之后,对新能源技术的发展趋势、预期收益以及市场信心等提供一份综合性的预测报告;三是专题技术调查,这是指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在发展中所遇到的一些瓶颈、技术困难等进行专项调查,进而作出的考察报告;四是分析评价报告,这主要是指受托人针对委托人所提出的特定技术进行分析和评价之后所提供的报告。[105]技术咨询合同的表现形式除了这四种之外,还可以包括其他类型。[106]

第三,咨询意见的参考性。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所提供的咨询和报告意见只是为委托人作出最终的决策提供参考。具体的决策工作是由委托人自己作出的,而非由受托人作出,所以,依据《合同法》第359条第3款,委托人采纳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所提供的咨询报告和意见而作出决策,如果由此产生损失的,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委托人自担损失。

(二)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阐明咨询问题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57条中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因此,委托人负有按照约定阐明咨询问题的义务,这实际上是要求委托人明确委托的事项,只有在委托人予以明确之后,受托人才可以就特定技术项目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所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问题,是指委托人所应阐明的事项不应当超出合同约定的范畴,应当与其所欲咨询的问题相关。

(2)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57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委托人所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是受托人了解委托事项的前提,也是受托人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的基础。一般而言,委托人所提出的技术问题是较为复杂、专业的,是一般人所不了解的,只有委托人提供其所欲咨询的技术项目的相关背景资料及技术资料、数据等,使受托人能够全面了解特定的技术问题,受托人才能开展具体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1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负担保密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这主要是因为,违约责任通常是以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宜认为其构成违约行为,而要求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这一行为侵害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托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

委托人未适当履行其所负担的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59条的规定,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其所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二是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数据等具有明显错误或缺陷。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受托人在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后,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如果受托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如果因此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照约定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咨询事项或者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受托人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应于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如果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发生的损失则由委托人承担。

(3)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的义务(www.xing528.com)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57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所谓工作成果,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一般表现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意见和报告。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可行性论证方案,也可以是技术预测结论、专题技术调查报告或者是分析评价报告等。但这些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是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而作出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就委托人所咨询的特定技术项目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之后,委托人负有接受的义务。取得工作成果是委托人的权利,而接受工作成果也是委托人的义务。[107]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59条的规定,委托人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则应当支付。

(4)支付报酬的义务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57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技术咨询合同作为双务、有偿的合同,受托人应按照约定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完成咨询报告,而委托人应向其支付报酬。在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的背景下,受托人利用自身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委托人理应支付报酬,这是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依据上述规定,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报酬,也应推定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的义务

《合同法》第358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依据这一规定,一方面,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之所以与受托人成立委托关系,是因为委托人希望受托人凭借其技术力量等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具体的咨询意见或报告。另一方面,受托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问题。就受托人所提供的咨询服务而言,其往往具有时效性,也就是说,其所提供的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的时间对于委托人的利益有着显著的影响。

《合同法》第359条第2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减收或者免收报酬,赔偿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等。

(2)按照约定的要求提出咨询报告的义务

《合同法》第358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所谓“约定的要求”,是指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是指受托人所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形式、内容和份数要求,能够按照约定的验收或评价办法验收、评价,并得到通过。[108]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59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但由此造成自身的损失,受托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59条第3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受托人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的咨询意见或报告仅是作为参考意见而存在的,委托人是否依据此咨询意见或报告作出具体的决策取决于其自身的判断,而不应将此种责任强加于受托人之上。[109]如果由受托人对具体决策所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不仅不利于受托人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技术进步。因此,依据这一规定,此种损失应由委托人承担,但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如约定造成第三人损失应由受托人负担),则应当按照约定确定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按照约定的要求提出咨询报告之后,委托人应当基于合同目的以合理方式使用。《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1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是指当事人一方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对技术咨询合同相对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在此情形下,因合同未约定保密义务,引用、发表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一方当事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该行为对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也可能构成侵权,其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双方订立的技术咨询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保密条款,委托人在接受技术咨询报告之后,将咨询报告中的数据非法转卖给第三人,也可能造成对受托人的权利侵害。

(3)负担费用的义务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所支付的报酬中通常是包含费用在内的,因此,在委托人支付报酬之外,受托人一般不得再向委托人请求支付相应的费用。《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费用或就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受托人承担该费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