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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概念对比与相关解析

时间:2023-05-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均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成立。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主要是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其并不能够直接作出独立的、有效的意思表示;而行纪人在与第三人的交易中,属于合同当事人,其要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交易合同,所以,委托人是交易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所有的权利、义务都由委托人直接承担。

居间概念对比与相关解析

三、居间和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居间和委托

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一方面,两者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居间合同属于特殊类型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在履行合同中,都要向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居间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另一方面,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均是为了委托人利益而办理事务。此外,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均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成立。但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所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同。委托合同是关于提供劳务的一般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所提供的劳务是一般意义上的,其范围广泛,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所负担的义务不是提供一般的劳务,而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第二,接受委托的人在交易中的身份不同。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报告订约机会或在委托人之间进行斡旋,居间人只是起到订立合同的媒介的作用,其本身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订约活动。例如,在实践中,房屋中介机构等都是居间人,他们并不以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或代理人身份出现。而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受托人得到委托人的授权,其可能直接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进行交易。

第三,能否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不同。居间人没有委托人的授权,只是向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往来传递信息,不能在委托人订立的合同中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内容作出决定。而受托人则获得了授权,无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均可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可以对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内容作出决定。[15]

第四,费用的承担方式不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费用,在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的情况中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则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16]

(二)居间和行纪

居间和行纪一样,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和行纪人都要受委托人的委托处理一定的事务。另外,居间和行纪都是以人格信任关系为基础而订立的合同,在事务处理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居间和行纪间也具有密切联系。在实践中,有些经纪人可能既向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又为委托人从事交易行为,同时具有居间人和行纪人的身份。但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之间也是有明确区别的,在某些领域,经纪人只能充当居间人,而不能充当行纪人,例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了房地产经纪包括居间和代理,不包括行纪,这就表明了该规定区分了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在《合同法》中,居间和行纪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是向委托人提供交易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到具体的交易合同中;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要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是交易合同的当事人。(www.xing528.com)

第二,是否能够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不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主要是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其并不能够直接作出独立的、有效的意思表示;而行纪人在与第三人的交易中,属于合同当事人,其要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

第三,在与第三人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承担不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交易合同,所以,委托人是交易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所有的权利、义务都由委托人直接承担。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名义和相对人订立合同,是交易合同的当事人,所有的合同权利、义务都由行纪人直接承担,委托人只是间接地承受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四,支付报酬的条件不同。我国《合同法》第426、427条规定,居间人获得报酬以其居间成功为前提。只有在促成了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报酬的请求权,否则只能够向委托人请求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在行纪合同中,《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不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法定事由,在行纪合同中,通常无论行纪结果如何,在行纪人没有重大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行纪人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

(三)居间和代理

居间和代理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居间人和代理人都需要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另一方面,居间人与代理人一样并不成为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居间人也可能成为一方甚至双方代理人。例如,居间人接受双方的委托,全权代表双方缔约。居间和代理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房地产经纪人参与房地产市场的程度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二手房买卖和租赁通过房地产居间人参与完成。

但是,代理和居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居间人并没有获得代理权,其义务不是代理委托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只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代理权既是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的基础,也是代理的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基础。第二,居间人不需要对相对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活动仅限于提供订约的信息和媒介。此种行为的结果既不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也不使居间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17]至于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能否订立合同,完全由其双方决定,而不能由居间人决定。而代理人需要独立作出意思表示,而且代理人应当有独立的意思决定空间,否则,就不是代理人而成为传达人。第三,居间人与代理人不同,他无须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开展工作,居间人要保持工作上的独立性。[18]但代理人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为。第四,居间行为本身并不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至少不能产生使委托人承受的效果。而在代理中,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必须承受相应的权利、义务。

(四)居间和承揽

居间合同和承揽合同之间也具有相似之处,表现在:第一,两者都是劳务合同,居间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一定劳务的合同。只不过,居间合同提供的劳务是媒介信息,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的是具体制作、加工、修理等劳务。第二,两者都以提供一定的结果为必要,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促成了交易合同的成立才能够向委托人请求报酬,而在承揽合同中,也只有在承揽人完成了约定的工作之后,才能够认为其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但是,居间合同和承揽合同具有诸多不同,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合同的性质不同。居间合同是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另一方面,报酬的支付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可能约定事先支付报酬。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在居间成功以后才能请求报酬的支付。还要看到,居间涉及三方当事人,而承揽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因此,在法律关系方面,居间比承揽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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