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科威特投资管理体制
11.3.1 投资准入程序
根据科威特《外国直接投资管理法》的规定,为成立新项目、扩建项目、或者更新已有项目,项目的所有人或者法律代表,按照规定模式提交投资许可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
1.申请人的类别(外国投资者、或者法律代表)及项目合伙人;
2.联系方式(邮政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3.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种类和目的;
4.项目总部及行政中心总部;
5.公司成立合同和基本章程的正式文本;
6.关于融资渠道、全部和支付资本金情况、原材料、国内外销售、项目对科威特的经济、环境、社会影响情况的工作计划;
7.项目执行的时间表;(https://www.xing528.com)
8.投资者执行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9.使用本国和外国劳动力情况的文件,阐述用工比例,用工比例应根据内阁依照《外国直接投资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做出决定;
10.项目所需进口产品的要求;
11.在外国投资项目和第三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应优先通过仲裁解决。
许可申请人得到含有申请号以及日期的回执,递交的日期就是上述条款生效期。
如投资申请获得批准,有关部门将会通知投资有关各方。如投资申请被拒绝,有关部门则以书面通知并做出解释。无论投资申请获得批准与否,都会通知申请递交人有关决定。
11.3.2 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
科威特对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投资的产业和部门没有明确限制规定,但以下职业除外:大小朝觐业;本国职业介绍所和劳务供应;保险服务;商业代理;清关;机场装卸服务;装运业;政府机构后续服务;房地产服务、土地建筑物租赁、转租及管理;某些社会活动(残障人福利院所、残障人培训中心、老年人福利院所和俱乐部、社会服务中心等);某些文化活动(设立印刷出版社、报纸杂志、照相、电影和艺术生产、商业性剧团、电影院、剧场、艺术展览馆);汽车出租;宣传广告服务;各种运输服务;旅行社等。
在允许从业活动范围内,外商可组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参股,并在其中拥有原料以及执业所必需的动产;按科威特公民同等条件取得从业所需的用电、用水及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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