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也门外贸管理制度
16.2.1 立法制度
也门共和国于1992年颁布了第一号法令,即《对外贸易法》。随后,为进一步突出和倡导自由贸易原则,该国又分别与1996年(第16号法)和2007年(第16号法)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取消和减轻了大部分阻碍内、外贸易发展的束缚和枷锁,其中主要包括:取消进出口许可证;放开价格;除柴油和石油外,对所有商品取消价格补贴;重申海关税率;赋予商业银行开具进出口信用证、用外汇进行交易、汇出境外的自由等。2008年2月,为打破私营业主垄断地位,也门议会对该法进行了再次修正,允许外国人在也门独自设立贸易公司。随后,也门内阁于2009年3月批准通过《对外贸易法实施细则》。(6)
16.2.2 行政机关
也门工业和贸易部是也门共和国的贸易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为:起草并执行国家工业发展战略;鼓励并促进工业与商业领域内各行业的发展;配合相应管理部门筹备和研究建立工业区;管理贸易活动;依法批准贸易与工业行为;鼓励、组织并监管技术转让;依法保证本地市场竞争,防止垄断、欺诈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研究本国签署的经济协定、加入地区或国际组织所签署的贸易协议和带来的商机、优势与承诺;研究加入WTO给外贸管理方面带来的益处。
16.2.3 司法体系
1991年7 月,也门总统委员会宣布成立最高司法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九名委员组成。总统委员会宣布成立最高法院,设最高法院院长、第一副院长和副院长各一名,委员45名。
在也门解决贸易投资纠纷,要么通过非正式的仲裁途径,要么通过法律诉讼途径,适用于仲裁方面的法律有1992年第22号法和1997年第32号法。1996年起,也门开设商业法庭,也门还有调解和仲裁中心及商会,都可以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大众对也门法院的普遍认识是:效率不高,判决有偏向性,并且部分法官素质较差,有腐败行为。在也门打官司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也门仲裁和调解中心成立于1997年3月12日。该中心的工作目标如下:(www.xing528.com)
1.致力于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调解与仲裁体系,依照也门法律和双方和谈约定,通过调停、调解、仲裁三种方式解决经济纠纷,以达到快速解决纠纷、降低相关费用及保守双方商业秘密的目的。
2.通过一体化机构框架和行政、技术服务执行本地和国际商务仲裁。
3.鼓励向仲裁中心求助者以最快的方式、最低的费用解决商务和投资纠纷。
4.帮助在也门投资的本地和外国商人解决银行、贸易、投资方面的问题。
5.培训也门新一代仲裁员,使之能够高效、无偏见地解决商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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