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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优惠关税政策:免税转口贸易商品,部分商品享受优惠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伊朗与巴基斯坦的双边协议中规定部分商品享受关税优惠政策。在伊朗进行转口贸易的商品100%免税。

伊朗优惠关税政策:免税转口贸易商品,部分商品享受优惠

34.8 伊朗关税计征制度

34.8.1 伊朗海关税则归类

伊朗采用世界海关组织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关税体制。每年年初公布上一年年末确定的进口关税新目录,其中按统一体制对商品进行了编号和注解。伊朗商品关税分类目录有8个序列编码,2007年含98大类共计6 731项商品,其中2 278项关税被定为4%,占33.8%,在各等级关税中占比例最大;关税低于10%的占4%。大部分机械设备的征税比例为到岸价的5%到10%,某些产品则高达150%。98大类的平均关税为25.5%,其中工业类25%,农业类29.6%,最高关税率为200%。2006年平均进口关税率为11.6%。

伊朗国家海关税目表对于任何国家没有种族歧视,但除巴基斯坦以外不提供免税待遇。伊朗与巴基斯坦的双边协议中规定部分商品享受关税优惠政策。

表34-2 伊朗主要商品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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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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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伊朗海关

34.8.2 伊朗海关估价制度

由于伊朗是世界海关组织和海关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国,因此伊朗海关的估价方式与国际通行的估价方式基本一致。总之,进口商品的实际交易价从海关角度无需隐瞒,伊朗海关根据《海关法》承担着为商品估价的责任。如果进口商品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海关将根据合法的标准进行修正。

进关商品的价值由商品的到岸价格(离岸价加上运费、保险费和包装费)、开信用证费用、汇票结算费用、商标、图案、模型使用专利权费用以及商品抵关前的其他费用组成,从商品拥有者的购货发票和其他报关文件确定,并按递交报关单当天伊朗中央银行公布的外汇比价计算。

如果在报关时未出示购物发票或海关认为发票上写的价值不合适,海关可以按商品购买时发货国类似出口商品的价值或按发货国该类商品零售价减去正常出口的免税价值确定。

如果无法得到上述商品的参考价值,海关可以参照发货国当时该商品或类似商品在其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该类商品通关时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海关报关费、海关费用和正当利润,以此为依据确定该商品的价值并计收该商品的关税、增值税、海关报关费和海关费用。

如果海关确定的商品价值自海关书面通知货主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就作为最后价值;如果货主有异议,则由海关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www.xing528.com)

34.8.3 伊朗海关征税制度

自2003年,伊朗清理了海关各种零乱的税费,规定进口税不得低于4%。商品的关税率在进出口规定附表中分类明晰,进出口经营者须按伊朗中央银行制定的汇率价格以里亚尔结算。经批准的外国投资项目所需进口的资本货物和原材料可免除关税,对医药、实验室用的化学品不征关税。

进口货物除应交纳进出口规定附表中的关税外,还要被抽取数笔小税,其中包括占到岸价总值1.5%的商会税。几乎所有的货物都要征收商业利润税,其税率在每年的进口规则中列出。商业利润税中包括了垄断税,该税必须在清关前付清。商业利润税大都以重量计,但某些也以数量或价值计。若以重量来计算的话,海关会按毛重量减去包装物的估计重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需视包装物而定。按照税目表规定,如装商品容器的关税高于商品,商品和容器应分别收税。这种情况下,如果商品与装商品的容器分开后会导致商品外表的残缺或倒伏,商品需与装商品的容器一起缴纳较高的关税;如果商品与装商品的容器是可分的,则需分别缴纳各自的关税,商品按其净重量收税。按值计价的税率从1%到200%各不相同。

如果在双(多)边政府贸易协议中订立了税目表之外某种商品的关税率,该商品的关税在上述协议有效期内或按照协议执行,或在税目表中将该种商品的关税率调低,或给予免税。

如果生产、组装、包装某种商品所需进口零配件或材料的关税、增值税、报关费高于产品,经有关工业部门核实确认,只收取产品的关税、增值税和报关费。

为了保护本国工业,政府会考虑有关工业部门的建议,降低或免除国内工厂为生产、组装、加工机电产品、工业机械、农业机械所需进口零配件和原材料的关税。

为生产、加工和包装出口产品所需临时进口的原料及货物,在向海关做出承诺或提供有效票据后,可以免交所有进口税,包括手续费和工资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临时进口的原料及货物生产的商品未实现出口,海关有责任追缴进口商应纳的税款。此类商品无需获得进出口法规附加条款中所需的许可,进口经营者也不需亲自经营出口,但要提交海关许可,即可免去其出口义务。

海关费用包括商品装卸费、仓储费、化验费、商品分类定价费、特别服务费和承运费,海关费用收取的条件和数额经内阁批准,海关费用收取的程序及其使用方法在《海关法实施细则》中有明确阐述。

如果海关与申报者之间(就商品归属范畴,即:允许进口、不允许进口、有条件进口、禁止进口)发生纠纷,在货物清关时应交付超过申报需交的金额,申报者在提货时可以用现金一次性缴纳关税、增值税、海关报关费和海关各项费用,而差额和可能的罚款用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抵押,如果货主不愿就货物清关等待海关的最终意见,可以收回已交的所有费用。如果海关的最终意见与货主的申报相符,货主可免交自申报之日至宣布海关最终意见期间的仓储费,同样,如果入关货物根据政府规定和指令并经海关确定被非法地扣压一段时间,经伊朗总海关同意免交被扣压期间的仓储费。

任何商品在海关最长滞留时间自递交申报单之日起为四个月。如果四个月内申报者未办理清关手续,商品被认为是无主货物。如果经伊朗海关确认货主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四个月内提货,货主又书面请求延长货物滞留期限,海关可以允许最多再延长滞留四个月,但需先交付仓储费。政府部门所需商品存放在官方一般仓库和专用仓库,其滞留期限不受四个月的限制,只要获财经部同意,海关允许其随意延期。

34.8.4 伊朗海关退税制度

以生产、加工和包装出口产品为目的进口的商品、原料和零配件所缴纳的关税,在成品全部经海关出口后,海关负责向出口商退还。除香烟石油产品外的出口商品所交纳的税费,海关凭借可靠收据进行退税。

34.8.5 伊朗海关关税优惠制度

根据《进出口法实施细则》,为生产、加工和包装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商品和原料可免去所有的进口关税。

在伊朗进行转口贸易的商品100%免税。

伊朗不是WTO成员,与世贸组织国家没有关税互惠协议,只是在地区经济合作组织ECO之间对特定产品有少量的关税互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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