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们通常认为他们的权力使他们对臣民的财产具有毫无限制的支配权。社会在责成国王关心保卫社会和同样地关心保证社会的利益之后授予权力,那只是为了让他们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保护公民免于暴力和欺骗。难道这种保卫臣民的权力能够产生剥夺臣民所拥有的、统治者本应加以保护的财产的权力吗?最高政权之所以被授予这样广泛而全面的权力,只是为了让它用尽可能有效的办法、采取尽可能坚决的措施去遏制臣民的私欲,而决不是为了让最高统治者私欲横流。自由、财产、安全——这是把人们同他们生活所在的土地联结起来的独特的纽带。这些权益一旦消失,祖国对他们来说也就不再存在了。
人民在服从最高政权的时候,无疑应该把一些财物交给它,使它能够富有成效地为人民的幸福出力。因此,每一个人牺牲自己一部分财物,用以促进保卫和保全全体公民的财物,课征捐税的制度就是这样产生的。征税公平只在人民同意纳税的条件下才能做到。征税合法只在征税严格符合征税目的,即为了保卫国家的条件下才有可能。社会利益应当是衡量征税目的的始终不变的标准,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占有财产和享受福利多大决定着他增进社会福利的程度应该有多大。(www.xing528.com)
当征税的目的不是为了保卫国家和增进国家福利时,征税就变成了盗窃。如果国王用强力夺取人民的财物而不给人民以任何权益,那么国王就成了勒索人民的强盗。当国王把财富持有者交给他的财富不按正当目的使用而加以侵吞或浪费掉的时候,他就变成了背信弃义的赖账者和不负责任的人民经济管理人。当国王违反社会意愿,毫无益处地聚敛珍宝,为了宫廷的奢侈生活而挥霍无度时,当他把原应用来满足国家需要的财物耗费在毫无必要的华贵礼品上面时,这个国王就是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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