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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间应共同遵守道德义务,建立通用法典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自然在各民族之间建立的不平等就同它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所建立的一样。既然每一个人都对其他的人负有某些义务,那么一个民族对其他民族也负有这样的义务。既然大自然责成每个人承担义务,那么它也责成每个民族承担义务。人们根据理性和生活经验的启示,把这些义务制成种种准则,再综合这些准则制成通用法典,以供全世界各民族毫无例外地共同遵守。因此,我们将不服从非人道政治的乖常准则。

民族间应共同遵守道德义务,建立通用法典

在研究了贤明的政治活动家在内政方面以及在自己同臣民的关系方面所应该坚持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后,我们现在来探讨他们在同与自己保持联系的其他国家的关系方面应该承担的义务。一切事实证明,可以把从全人类分出来的各个社会看作是组成全世界大社会的大量个体。大自然要求每一个有理性的社会存在物承担的义务,它同样要求每一个民族承担。大自然在各民族之间建立的不平等就同它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所建立的一样。各民族彼此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就同在各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的一样;各个社会成员彼此感到互相需要,各民族彼此之间也是这样;因此,各个民族就应该服从同样的法律。最后,在全世界人类大社会中存在着各种联系,一个民族就通过这种联系和其他民族联合起来,如同一个社会里的公民和自己的同胞联合起来一样。既然每一个人都对其他的人负有某些义务,那么一个民族对其他民族也负有这样的义务。既然大自然责成每个人承担义务,那么它也责成每个民族承担义务。人们根据理性和生活经验的启示,把这些义务制成种种准则,再综合这些准则制成通用法典,以供全世界各民族毫无例外地共同遵守。不幸的是,大多数决定人民行动的国王把法典置诸脑后,或者予以抛弃,或者任意曲解。

因此,我们将不服从非人道政治的乖常准则。这种非人道政治暗示各民族及其统治者:仿佛法律并不是为国王制定的,仿佛最高统治者无须承担任何义务,仿佛最高统治者的唯一的行为准则只是保护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决定他们的权利大小的唯一标准则是实力。这些为自然和理性所不容许的观点,其根据只不过是人的私欲、暂时利益和狭隘信念,只有那些利令智昏的人才会接受,因为那些人总是把事实和权力、存在的和应该存在的、实力和公道混为一谈。只有那些心术不正的国王才能保持这些观点;他们为遏制不住的虚荣心所驱使以致糊涂到完全不承认自己对邻国有任何义务的地步。如果说不公道的人会切断他同他生活所在的社会的联系,那么,不公道的政治活动家也会切断他同世界大社会的联系。(www.xing528.com)

如果有人怀疑这个真理,那就希望他想一想,相邻各民族对那些背信弃义的国王,对那些爱吵爱闹的军人,对那些好大喜功的征服者(命运常常把他们放到帝国首脑的位置上)有些什么感想?他们的行为是不是会引起邻国的怀疑和焦急不安,像罪犯会引起同一社会中的善良公民的那种害怕和不信任一样?既然如此,难道人民不会极力设法把引起他们不信任的权力控制在和掌握在一定界限以内吗?不会极力设法把引起他们恐慌不安的滥用职权行为加以制止吗?不会极力设法把激起他们合理忧虑的阴谋诡计加以预防吗?难道受暴政统治的人民没有必要常常用本国腐化堕落的国王的血来抵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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