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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作用与适用条件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预防将来发生对物权的现实危害。对于未来的妨害的排除,适用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此种损害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对此种危险,所有人也有权请求排除。如行为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洞等,所有人在行使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时可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如果危险虽然已经形成,但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则有可能遭受损害的人有权请求危险形成人消除危险,但不能请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作用与适用条件

四、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一)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形式

所谓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碍,并且构成一定的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例如,某人的房屋即将倒塌,对周围邻居的房屋形成了危险。自罗马法以来,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妨害防止。[58]《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能妨害物权或者已经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通过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预防将来发生对物权的现实危害。

严格地说,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所针对的妨害行为或危险行为,都对物权人行使物权构成妨害,也就是说行为人不是实际地占有了物,而是采取了占有以外的方式构成对物权人物权行使的妨害。正是因为它们都是对权利行使的妨害,所以物权法将这两种情况都规定在第35条之中,表明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严格地说,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作为物权法上两种不同的物权请求权的形式,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1.针对的对象不同。《物权法》第35条将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区分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这就从法律上准确地表述了这两种请求权的差别。妨害是指已经发生的现实的障碍,这种障碍已经对物权的行使构成了客观上的阻碍;而消除危险中的危险,是指未来可能发生的对于物权行使的障碍。妨害无论是否达到了严重妨碍物权行使,甚至导致物权的客体消灭的程度,物权人都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2.是否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在这一点上存在着不同。妨害是现实的障碍,它的存在对于物权的行使构成一种实际的阻碍,因此,很可能会引发损害的实际发生;由此,物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消除危险中的危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障碍,损害并未实际发生,因此,没有损害赔偿的问题。(www.xing528.com)

(二)消除危险的责任构成要件

在法律上妨害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所有人实际面临的现实的妨害,二是指尚未实际发生的但有可能出现的妨害,此种妨害又称为危险。从狭义上所讲的妨害仅指前一种妨害。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也仅指对实际发生的妨害进行排除,而不包括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排除。对于未来的妨害的排除,适用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所以,物权人在他人的行为或者设施可能造成自己占有物的损害时,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物权法》第35条中的“危险”是指他人的行为或者设施可能造成自己占有物的损害,危险的判断标准为:第一,危险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例如,房屋倒塌必须是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或者工程建设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其确有可能倒塌。第二,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的且有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如邻人的大树有可能倾倒,砸坏自己的房屋。此种损害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对此种危险,所有人也有权请求排除。危险的发生既可能构成未来的危险,也可能构成现实的妨害。如行为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洞等,所有人在行使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时可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危险发生以后,应当由危险的形成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因此,消除危险的费用应当由危险设施的物权人或危险形成人承担。一般来说,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什么时候发生危险,有可能受到损害的人便有权要求危险的形成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

如果危险虽然已经形成,但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则有可能遭受损害的人有权请求危险形成人消除危险,但不能请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在公共场所施工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不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如果在形成危险以后同时又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则受害人不仅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其消除危险,也可以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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