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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除了要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行为。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共同危险行为人虽然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仍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明确举出证据证明具体加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除了要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行为。若加害人仅是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并非在同一时间或同一场所实施,则不存在任何时间或空间上的关联性,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数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并无主观上的通谋。即虽然数人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行为,但数人之间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各行为人彼此之间并无致害他人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否则就构成共同加害行为。(www.xing528.com)

3.数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择一的因果关系。择一的因果关系也称为“不确定的因果关系”,指数人的行为均具有致权利人损害的可能性,但不能判明究竟谁是真正加害人的一种情形。在择一的因果关系中,其加害人称为择一行为人,实务中,其所涉及的不是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而是因果关系证明的问题。[5]但是否能够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免除责任的承担呢?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可以作如此解释,但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则不可以再作如此解释。因为《侵权责任法》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预防共同危险行为的发生,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免除作了严格限制,《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2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共同危险行为人虽然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仍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明确举出证据证明具体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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