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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范围的具体规定及保护措施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确认和保护国家所有权,作为民事基本法的《物权法》必须具体确定国家所有权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45条强调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并不意味着任何财产都可以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关于国有财产的列举是较为详尽的,不仅规定了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而且规定了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支配的国有财产所有权,而且规定了企事业单位支配的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范围的具体规定及保护措施

四、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一)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实际上涉及国有财产的范围问题。为了确认和保护国家所有权,作为民事基本法的《物权法》必须具体确定国家所有权的范围。我国《物权法》关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表述,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物权法》采取抽象概括的方式,全面确认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由于国家所有权范围十分宽泛,在法律上不可能一一列举穷尽,为了避免遗漏,《物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就采取了抽象概括式的条款确认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将凡是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财产,都纳入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这样,凡是《物权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都可以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时作出具体规定。例如,集体所有的山岭之下的地下溶洞,究竟应当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如果确实从保护环境资源、防止对地下溶洞的过度利用、开发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将其规定为国家所有,也必须要通过特别立法加以确认。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45条强调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并不意味着任何财产都可以属于国家所有。有人认为,应当确认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在范围上不受限制的规则。这种看法显然也是不妥当的。因为国家取得任何财产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认为国家可以依据其特殊地位强制性地将集体和个人财产收归国有。所以,国有财产的范围,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界定。

2.《物权法》具体列举了各类国有财产的类型,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无线电频谱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文物等。《物权法》关于国有财产的列举是较为详尽的,不仅规定了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而且规定了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支配的国有财产所有权,而且规定了企事业单位支配的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这些财产大体上可以分为资源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和经营性的国有财产。这样,既能够确立自然资源的归属,又有利于区分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并能够根据其类型分别规定不同的权能状况。(www.xing528.com)

3.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国家要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保护,保障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以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

(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分类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分为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所谓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所有的财产,《物权法》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就确立了专属性的原则。所谓专属,顾名思义,就是指只能属于特定主体所有,而排斥其他主体享有所有权。专属性的客体主要包括国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只能为国家所有的一些重要的财产。之所以确认国有财产的专属性原则,主要是因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专属性的特点,有些财产只能归属于国家,而不能归其他主体所有。宣告客体的专属性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于对国有土地、自然资源等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所产生的,因而具有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特点,不能由其他主体所有,如矿藏、海域等就只能由国家专有,而不能为其他主体所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实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的一般财产依法进入流通领域后,它必须遵循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具有与其他形式的所有权相同的地位,而不应该有任何的特殊性可言。所谓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就是指这些财产既可以归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归属于集体、个人或企业所有。

按照国有财产的用途不同,可以将国有财产分为资源性国有财产、经营性国有财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资源性国有财产即国有自然资源,是依法由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海洋资源、河流资源、森林资源等。资源性国有财产具有垄断性的特点。当然,国有自然资源的范围是可以变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有可能认识并利用新的自然资源。[3]所谓经营性国有财产,就是国家投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者按照企业要求经营使用的国有财产,经营性的财产要进入市场,具有营利性的特点,主要由国家独资、持股或者控股的企业支配,通过市场配置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所谓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是指不投入生产经营,而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用于行政公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国有财产。它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即主要用于行政和社会公益事业,一般由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支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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