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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用与排放产生的相邻关系:权益与责任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条实际上规定的是因水资源的利用所形成的相邻关系。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民法上,对因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通常分为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

水利用与排放产生的相邻关系:权益与责任

一、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实际上规定的是因水资源的利用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一)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由于我国水资源相对缺乏,尤其是在许多地方水资源较为短缺,而生产生活对自然水资源依赖又较大,因而水资源的合理分配直接关系到正常的生产生活,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各种矛盾。依据我国《水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要实行行政许可的取水制度,对集体所有的水资源,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从实践来看,各种水资源的利用不可能都通过政府的行政许可而决定,在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水资源的利用就很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多方共临一水源时,各方均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习惯合理地使用水源。合理分配自然流水。所谓合理分配应当考虑到如下几个因素:第一,历史上形成的习惯。不能因为水资源缺乏而通过人为方式独占水源或者截断水流,不得因此影响邻地的用水。例如,关于设堰的问题,在目前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习惯来确定。[18]第二,需要考虑用水的人口和生产状况,例如,某一个时期,下游的水资源充足,而上游的水资源缺乏,此时,下游的权利人就应当适当照顾上游的权利人;如果各个权利人都依赖于地下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邻人的生活水源减少,甚至使近邻的井泉干涸。第三,对相邻各方都有权利用的自然流水,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禁止过度占用水资源,任何土地使用人都不得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水路,截断水流;水源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的用水。放水一般应按照“由近到远,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灌溉、使用。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二)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在民法上,对因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通常分为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19]在自然排水时,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方向。这就是说,低地的权利人应当允许高地的权利人按照水流的自然方向进行排水。在水流有余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擅自筑坝堵截,使水倒流,或者采取各种方法阻塞河流、影响高地的排水。在人工排水时,也应尊重水流的流向,如果因为人工排水而构造各种设施或工作物的,改变了水流的方向,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该他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排水时,不能排放违反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利用他人的土地排水时,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理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以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的,他方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0]对于共同使用和受益的渡口、桥梁、堤坝等,相邻各方应共同承担养护、维修的义务。

建造房屋应尽量避免房檐滴水造成对邻人的损害。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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