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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下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邻关系是法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干预,在许多情况下,相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通行、通风、采光等便利,是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不能要求对方给予补偿。根据《物权法》第92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邻关系下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五、依法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相邻关系是法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干预,在许多情况下,相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通行、通风、采光等便利,是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不能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在此,应当区分生产生活的最低限度的需要和超出这一最低限度的需要。如果是为了满足最低限度的需要,即使造成了损失也不一定必须要给予补偿。但是,即使仅为了满足最低限度的要求,也可能造成邻人的损害。例如,就袋地通行权而言,袋地所有人要通行于他人的土地,必然造成他人的损害。在此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可能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相邻关系也可能涉及费用补偿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2条的规定,在相邻各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应当首先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尽量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但是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也可能造成相邻一方的损害,因而也要给予补偿。此种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补偿的情况主要限定于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情形。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相邻关系后,获得便利的一方都要给提供便利的一方补偿。法律规定,只是在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情形下才有可能给予补偿。因为在排水、用水等特殊的相邻关系中,依据法律规定,一方可以利用相邻另一方不动产,此种利用是占有、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获得便利,因而可能给另外一方造成损害。例如,从邻人的土地上通行,可能要在邻人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将导致另一方蒙受重大损失。因此,获得便利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www.xing528.com)

第二,此种损害是基于合理利用所产生的损失。一方面,在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情形下,因为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便利,会给提供便利的一方造成损害,但此种损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负担的义务,不是法律上所认为的损害。因此,不能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给予救济。另一方面,此种损害是基于合理利用所产生的损害。如果因为不合理的利用而造成他人的重大损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排水可以在邻人土地下铺设管道,但不能挖掘沟渠直接排水。所以,相邻一方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又如,给予通行的便利,并不意味着要为另一方修一条宽敞的大道,因为这样会给提供便利的一方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如果一方强行占道,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物权法》第92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此处所说的损害,实际上指的是侵权损害。如果是因正常合理的利用而造成的损害,其在法律上和侵权造成的损害是不同的。

第三,已经造成实际损害。通常,一方为了实现另一方的基本的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为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要求另一方必须给予补偿。只有在因排水、用水、通行、铺设管线等情况下,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便利,且因此使自己蒙受损失,才有可能要求另外一方提供必要的补偿。如果是因正常合理利用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相邻一方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因而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客观上给相邻一方造成了损害,所以,获得便利方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既然是补偿,就不同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不能要求完全的损害填补,而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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