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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分配规定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特征如下:1.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夫妻离婚时,除分割共同财产以外,还应确定并分得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夫妻应得的份额,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分配规定

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同共有和家庭共同共有。

(一)夫妻共同共有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时,该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夫妻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夫妻难以确定为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婚前是个人财产,婚后双方用共有财产进行了重大修理和改造的,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如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依夫妻的约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61]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处分财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才能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买房,但是登记在丈夫名下。后来,丈夫瞒着妻子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是否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此,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只要查询了登记并相信了登记,就可以认为第三人是善意的,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仅仅查询了登记还不能证明其善意,还必须查明夫妻的另一方是否同意该房产的转让,或者查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分别财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此情况下,夫妻之间彼此具有当然代理权,且其属于内部关系。虽然我国婚姻法上采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婚姻法又允许当事人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这就决定了,即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也可以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所有,因而如果登记记载在一方的名下,第三人在查阅登记并相信登记的情况下,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的。[62]当然,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家庭共同共有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63]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财产。其特征如下:

1.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并不是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在家庭中,如果父母有劳动收入,而子女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通过接受遗赠或赠与等方法对家庭财产作出贡献,那么,没有经济收入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和父母一起作为家庭财产的共有人。(www.xing528.com)

2.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包括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64]概言之,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

3.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65]如果某个家庭成员以其劳动收入购买个人所需要而不是家庭需要的物品,则一般不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

4.家庭共有财产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如因成年子女分家、父母离婚、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就可能引起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使原有的家庭共有财产权归于消灭。

对于家庭共有财产,每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的以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该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属于家庭所有的共同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所谓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具体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可见,家庭财产既包括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也包括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只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的意义主要在于,家庭成员分家析产,一般只能就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因家庭经营对外负有债务时,一般只能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债务。[66]

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也不相同。在不同的家庭结构中,两者有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完全不同。例如,在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即通常所说的“核心家庭”)中,如果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也没有其他的和父母形成家庭财产共有权的事实(如受赠等),则对父母的共同财产不享有财产所有权。[67]在这种家庭中,家庭共有财产一般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未成年子女也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了贡献,例如,有独立的经济收入、与父母共同受赠价值较大的财产等,这就产生了父母和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特别是当家庭中有成年子女或者有三代家庭成员,则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就要扩大到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等共有的财产。在这样的家庭中,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是不同的。夫妻离婚时,除分割共同财产以外,还应确定并分得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夫妻应得的份额,以保护其合法权益。[68]

当然,并不是任何家庭成员的财产都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一个家庭中,家庭的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可以相互区别存在。家庭个人财产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并且没有成为共有财产的财产,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家庭共有财产。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和民法理论来看,对此大概可以作出如下区别:(1)子女因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给付父母的赡养费,应属于父母的个人财产。父母以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的积蓄而购置的财产,所有权归父母。(2)父母因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给付子女的财产、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3)子女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入,除按照家庭成员之间的约定或自愿交付给家庭的收入以外,自己保存的收入部分,应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69](4)子女通过接受他人的遗赠以及继承等合法途径而取得的财产,应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70](5)对于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的财产,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

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在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只能对家庭共有财产而不能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71]家庭共同共有中的某一共有人死亡,开始继承时,必须把死者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分出,作为遗产继承,而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都当做遗产继承。其次,在因对外经营活动负有债务时,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再次,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产需要所付出的开支,由家庭共有财产负担;不是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而是为满足个人的需要所付出的开支,应由个人财产负担。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未成年子女是否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的总和,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通过继承等方式所取得的财产,因此,任何家庭成员都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未成年子女也不例外;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成年子女不能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只有那些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产生、积累和增值作出过贡献的人,才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72]笔者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如果未成年子女没有对家庭财产的产生、积累和增值作出贡献,则不能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至于未成年子女长大后离开家庭,分居、分灶各自生活,并“分”得父母的部分财产,只能视为父母赠与的财产,不能认为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未成年子女不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并不会使他们失去生活保障,他们仍然享有受抚养的权利。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有义务抚养其未成年子女,如果没有尽到该项义务,未成年子女即可行使抚养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抚养能力时,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成年兄、姐有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的义务。在必要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利益,指定有关单位承担抚养义务。所以,没有对家庭共有财产作出过贡献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参与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这对于稳定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是有利的。但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的财产归未成年人个人所有,应认定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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