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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制作和约束力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此之外,制作法律文书的国家执法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劳教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这些主体同样能够成为法律文书的制作者。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书对制作主体或所涉及的其他主体均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加以改变或予以否定。

法律文书的制作和约束力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参与各类诉讼案件或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

对于法律文书的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以便加深理解和认识。

(一)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

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即为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为形成或参与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必须实施相应的行为,这其中就包括依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作各种各样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文书。由于法律关系的类别多种多样,因而法律文书制作主体的范围也十分广泛。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参与各种法律关系的特定国家机关,还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参与诉讼或非诉法律事务的主体。

1.国家司法、执法机关

作为法律文书制作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制作法律文书的国家执法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劳教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参加到法律关系中来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制作法律文书的重要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分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非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具体有: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www.xing528.com)

3.其他法律关系主体

在法律关系主体中,除了国家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外,还有其他主体存在。这些主体同样能够成为法律文书的制作者。比如,具有准司法机关性质的仲裁机构,以及公证机关等。诉讼案件、非诉法律事务中的其他参与者,比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

(二)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1.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

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文书适用于哪些法律活动中。实际上,只要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活动,法律关系主体在其中制作的文书皆为法律文书。为处理和解决民事、刑事、行政争议而制作的各种诉讼文书属于法律文书;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属于法律文书;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代理人在参与的法律关系中制作的文书亦属于法律文书;在处理其他涉法事务时,有关机构以及当事人、代理人制作的文书也是法律文书。

2.法律文书的法律效果

法律关系主体制作的无论是涉及何种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其一经制作完成并生效,将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或具有法律效力,或具有法律意义。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书对制作主体或所涉及的其他主体均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加以改变或予以否定。以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为例,一旦公诸于众,不但当事人要受其内容的束缚,人民法院也无权任意作出改动,社会公众也必须对之表示尊重;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体现了制作者的某种意图,往往具有宣示或证据的作用,亦能够引发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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