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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调解的法律依据及程序规定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行政赔偿调解的法律依据及程序规定

一、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行政赔偿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主持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赔偿协议并以此为基础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不允许行政主体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双方之间的行政争议。但行政诉讼法鉴于行政赔偿诉讼的特性,对之作了专门规定,其第67条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更直接指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这些规定为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结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提供了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受害人据此也就享有了诉权,能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律之所以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使用调解,是因为行政侵权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诉讼的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处分自己的赔偿权利,被告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调解不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该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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