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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结构与制作程序详解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仲裁法第52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调解书结构与制作程序详解

二、仲裁调解书的结构样式与制作程序

(一)仲裁调解书的结构样式

××××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仲调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身份情况)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写明身份情况)

住所:×××

委托代理人:×××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交代整个仲裁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程序事项)(www.xing528.com)

双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与理由:

……(写明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的主张,并列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问题的精神,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仲 裁 员:×××

××××年××月××日(印章)

        书 记 员:×××

(二)仲裁调解书的制作程序

仲裁庭进行调解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反映当事人的意愿。这是仲裁调解不同于仲裁裁决之处,此一特点应该在仲裁调解书中展现出来。我国仲裁法第52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1条第4款还指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在调解过程中的妥协和退让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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