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场勘查笔录正文的制作
现场勘查笔录的正文主要记录勘验、检查犯罪现场的基本事实及经过,即记录“勘查过程及结果”。此为现场勘查笔录的核心部分,记录必须客观、详细、准确、全面。
(一)案件来源
首先应简要写明报案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报案的时间及报案方式,比如应说明是电话报案还是直接到侦查机关来报案。然后叙述报案人提供的情况,包括发现案件的时间、地点、经过和现场的状况,以及现场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第1款,发案地派出所、巡警或者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笔录应当将上述情况记录清楚,以便办案人员能够对现场有关情况作出准确判断。接着叙述侦查人员抵达现场的情况,要记明具体时间。
(二)发案现场所在位置及周围环境
现场,也就是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场所及其作案时遗留的痕迹与物品所在的场所。首先应指明现场所处的位置,对此,可结合现场方位图加以说明。现场有室内现场和室外现场之别。室内现场可依据所在建筑物予以指明,并写明它在该建筑物中所处的位置。室外现场则根据其与临近的、确定且为人所熟悉的地点的相互距离来定位。
确定现场的方位之后,还应记录现场四周的情形。室内现场,应表明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的房屋和四周街巷通道情况等事项。室外现场,则必须表明周围的建筑、地形、地势、道路以及交通和人员往来状况。由于发现案件的地点未必就是案发地点,周围环境中可能隐藏着真正的案件发生地。因此,对四周环境的记录不能太过粗略。如现场区分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
(三)中心现场及外围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反映犯罪事实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也是实施犯罪或者遗留痕迹物证最多的场所。记录清楚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案件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录得具体、详细、清晰。
1.中心现场及有关情况
详细记录中心现场的位置、范围及状态,如房屋、门窗等可供进出的通道情况,现场内陈列的家具的状态及现场中所见的异常情况等。
2.现场变动及反常情况(www.xing528.com)
应准确描述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发生的各种变化,尤其要注意有些看起来似乎并不重要的变化,因为很可能这些变化就是某一侦查环节的重要线索。所以在勘验、检查之初理当详细观察,并全面记录各种变动及反常情况,包括现场的特殊气味。
3.勘验、检查的具体情况
记录时,可分三步进行:首先,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对现场中心和外围进行客观描述,重点记录现场的空间结构和特点;然后,在此基础上重点记录现场发生的一切变动及变化情况,如物体的摆放、陈设情况,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或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提取方法,现场物品损害的情况及被害人的情况。如果依据现场遗留的有关证据能确定现场发生位移,应记录下来。表述空间时,固定方位必须使用指向确定的方位名词,如“东南西北”等,而不能单纯使用上下前后左右等词语说明空间位置;最后,详细介绍在勘验、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痕迹、物证的位置、种类、形态特征等,重点反映各种现场证据实际存在的环境和条件以及各种现场证据之间、各种状况之间、证据与状况之间的空间关系,从而准确客观地展开现场的全貌及与犯罪行为、犯罪事实的相关性。要准确把握不同性质案件的特点,突出重点,繁简得当。应力求详尽记录勘查中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对案件意义不大的情况则略记,无关的内容可不记。语言要规范,表述应准确,尽可能使用专业术语。
4.现场外围搜索的情况
对在现场中心没有发现提取到有价值痕迹、物证的案件,应特别注意及时开展对外围现场的搜索,及时记录搜索中发现的痕迹、物证。
(四)勘查结果
勘查结果通常记载以下内容:
1.勘验、检查中发现并提取的痕迹、物证的名称、特征和数量
应具体写出各种物品的名称、数量、体积、色彩、质量、形状和状态等项内容。
2.现场绘制图的种类、数量以及照相、录像的内容及数量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勘查“结果”不是检验、鉴定结论,也不是关于案件性质的结论,而是侦查人员通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措施所得出的客观结论,是对犯罪现场的基本认识,主要体现在痕迹和物证的提取、保全和其他现场记录形式(现场绘图、照相、录像)的种类、内容、数量三方面。因此,现场勘查笔录是案件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记载,侦查人员对现场情况的分析意见,不能记录在笔录中。笔录内容以客观情况为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