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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尾部制作要点与规定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讯问记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也应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年月日。

讯问笔录尾部制作要点与规定

五、讯问笔录尾部的制作

讯问笔录的尾部主要是履行法定的核对手续和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讯问记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核对笔录时,要将记录遗漏和错误与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相区别。记录遗漏和错误,应该允许补充和改正,记录无误而犯罪嫌疑人要求翻供的,原供述笔录不允许修改;但应当实事求是,在笔录结尾处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说明更改原供述的内容及其修改的理由,并应由其签名。

讯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当首先编写笔录页码,然后让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笔录核对后,凡补充或者改正处,包括记录时原涂改处,均应由犯罪嫌疑人按捺手印;同时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捺指印。笔录一般有多页,应将笔录略向左逐页摊开,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右边缘处签名、捺手印,以防撤换。(www.xing528.com)

犯罪嫌疑人看完或者听完笔录后,应当要求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盖章)、捺指印,写明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尾部注明。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也应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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