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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制度待进一步完善:浙江案例反映现有问题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安置补偿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最近几年来,浙江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制度尽管不断得到了完善,但很显然,直接表现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及其他权利人之间关于安置补偿标准的纠纷,以及关于补偿款落实争议的纠纷占到全部土地征收类行政诉讼案件的19.26%的事实,不仅表明被征收人提起土地征收类行政争议的动机具有明显的追逐经济利益倾向,同时也暴露出现行的安置补偿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安置补偿制度待进一步完善:浙江案例反映现有问题

(一)安置补偿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

最近几年来,浙江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制度尽管不断得到了完善,但很显然,直接表现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及其他权利人之间关于安置补偿标准的纠纷,以及关于补偿款落实争议的纠纷占到全部土地征收类行政诉讼案件的19.26%的事实,不仅表明被征收人提起土地征收类行政争议的动机具有明显的追逐经济利益倾向,同时也暴露出现行的安置补偿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现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普遍偏低。浙江各地所制定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尽管都符合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标准,且远高于其他省份,但相对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则明显偏低。有的地方甚至多年来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应地调高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导致现实生活中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不能充分体现土地所承载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没有准确反映土地市场价格的供求关系。(www.xing528.com)

第二,安置补偿标准的区域差异明显。如沪杭高速铁路项目在嘉兴市境内跨越秀洲区的新余镇、海宁市、桐乡市,但三地对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就不同。同属杭甬高速铁路项目的土地征收范围内又相互毗邻的余姚市三七镇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各自所实际掌握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也不相同。调查显示,因为各地安置补偿标准不一致,导致当地农民相互攀比进而引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的情况,在安置补偿标准争议类土地征收案件中占到了较大的比率。

第三,在同一被征土地上适用同一安置补偿标准时,也产生了一些不一致现象。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中,“户”的认定问题,“户”的分立与合并计算问题,以及农嫁女、户口外迁的大中专学生、农转非等特殊人群是否计入安置人口及在何种条件下计入安置人口等问题,各地的操作实践均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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