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解决救济制度问题与完善方案

解决救济制度问题与完善方案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院进行撤销过程中,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交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在此过程中中止撤销程序。一方面法院发现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存在问题,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为了维护仲裁公正性,所以重新仲裁并不与公正性相冲突。另一方面法院未作出否定性评价,而是由仲裁庭自我修正,客观上维护了仲裁庭权威,符合支持仲裁的理念。

解决救济制度问题与完善方案

(一)救济制度的问题

重新仲裁制度的重视度和优先性不足,单纯依靠撤销制度容易造成当事人诉累。重新仲裁作为裁决撤销程序中有效的救济手段,目前并未被普遍纳入国内立法,即便在存在重新仲裁制度的国家里,也未充分发挥其优先性,导致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可能被恶意利用带来不必要的诉累。

其一,撤销的申请通常并无太多限制,提起撤销申请的简便易行原本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优点,但同时也为诉累提供了可能性。关于提起撤销的条件,主要就是时间限制和书面形式要求,撤销理由并不构成提起限制,故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可轻易提起撤销申请。

其二,撤销程序的启动符合部分仲裁参与者的需求,仲裁裁决作出后,败诉一方通常会选择进入撤销程序尝试使裁决失效,尤其是东道国面临国内监管压力却又败诉时,代理人为了当事人的诉求和自己的经济利益,有动力提起撤销程序。如此一来,撤销程序似乎成为裁决后的必备步骤,自然会增加当事人诉累。

其三,撤销程序的后果可能陷入循环,仲裁地法院如果认定裁决应被维持,则仅形成一轮诉累,倘若认定裁决应被撤销,则就该争端可能展开新一轮仲裁,而后又可能是一轮撤销程序,甚至可能出现循环反复导致多轮诉累。(www.xing528.com)

其四,撤销程序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和代价,撤销程序一旦启动,律师的代理费需要当事人承担,倘若陷入循环,仲裁费和其他撤销费用更是会轮轮增加,投资仲裁的各种费用不菲,增添当事人负担。[56]

其五,撤销程序可能大大拖延投资争端解决期限,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审理时间平均比普通国际商事仲裁长,撤销程序又可能持续数年。一般而言,等到撤销裁定作出距离仲裁案件登记时长至少3年,以“Yukos诉俄罗斯”案为例,自2005年提起仲裁申请,至2014年作出仲裁裁决,2016年又被仲裁地法院撤销,后又进行上诉,已经持续十数年。过长的仲裁或撤销时间耗费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不可计量。总之,撤销制度面对公正与效率的要求,需要善用重新仲裁制度有效应对现有挑战。

(二)救济制度的完善

强化重新仲裁的普及和优先适用性。重新仲裁作为仲裁裁决撤销中的救济手段,具备一系列优点,法院可倾向优先适用,有必要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普及。在法院进行撤销过程中,认为可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交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在此过程中中止撤销程序。首先,重新仲裁可维护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权威,促进投资仲裁健康发展。一方面法院发现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存在问题,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为了维护仲裁公正性,所以重新仲裁并不与公正性相冲突。另一方面法院未作出否定性评价,而是由仲裁庭自我修正,客观上维护了仲裁庭权威,符合支持仲裁的理念。其次,重新仲裁可节约争端解决资源,保证争端解决效率。一方面法院若是可选择重新仲裁却径直撤销仲裁裁决,其结果导致当事人间的投资争端并未解决,需要重新提起仲裁或选择其他争端解决方式,而新仲裁裁决可能又要面对新一轮的撤销,对于仲裁机制和司法机制均很有可能造成资源浪费,但法院选择重新仲裁则能够顺利避免该问题。另一方面重新仲裁通常存在期限限制,仲裁庭会及时进行,相比裁决撤销及后续争端解决节省大量时间,充分维护了争端解决效率,从经济学角度,节约时间即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故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有必要普遍纳入重新仲裁制度,尤其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关涉国家利益和国家的投资吸引力,不可误认为国家常常作为被申请人便倾向于撤销仲裁裁决,使之无效。即便是纳入重新仲裁制度,也需要提升重新仲裁的优先性和适用范围,避免制度有名无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