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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权利救济机制,研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暂予监外执行中,通过建立和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既可以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因此,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和决定程序中,应当建立罪犯申请复核机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人民检察院处于监狱与罪犯中间,以人民检察院为中心,由人民检察院启动权利救济程序。从权利救济和检察监督的角度来讲,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畅通罪犯反映合法合理诉求的渠道。

完善权利救济机制,研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在暂予监外执行中,通过建立和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既可以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一)建立申请复核机制

目前,在暂予监外执行中,没有设立罪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不服时的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渠道。罪犯是否能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完全取决于法院或刑罚执行机关的一纸决定书,而且在决定的过程中罪犯没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尤其是对那些本应适用保外就医却没有被保外就医的罪犯来说,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却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和机会。

没有救济,权利保障就无法落实。因此,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和决定程序中,应当建立罪犯申请复核机制。如果罪犯对决定机关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允许其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畅通申诉的渠道。从而,给罪犯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二)完善检察机关救济渠道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监狱和看守所都设有驻监(所)检察室,其目的一方面是加强对监狱和看守所刑罚执行的监督,另一方面也是为罪犯提供一个反映和投诉问题的渠道,从而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人民检察院处于监狱与罪犯中间,以人民检察院为中心,由人民检察院启动权利救济程序。但在三方博弈中,人民检察院和监狱经常处于合作博弈的关系,可能损害罪犯的合法权利,使罪犯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笔者在C市S区的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在暂予监外执行中,罪犯向驻监(所)检察室反映情况和问题的较少,这与罪犯怕反映后遭到不利后果的心理也有密切的关系。

从权利救济和检察监督的角度来讲,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畅通罪犯反映合法合理诉求的渠道。比如采用检察官接待日活动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既给罪犯提供一个反映问题的途径,也可以发现刑罚执行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执行不当的情况,并及时给相关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检察监督意见,督促其纠正执行不当的决定和行为。

【注释】

[1]参见孙长永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45页。

[2]参见孙长永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46页。

[3]参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33条。

[4]参见孙长永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0页。

[5]参见孙长永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0页。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

[7]参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即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8]参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7条。

[9]参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11条。

[10]参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14条。

[11]参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17条。

[12]参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19条。

[13]案例参见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布的内容,载http://jxjs.court.gov.cn/resources/zhuzhan/case/20170105/712829.html#lian.

[14]参见《监狱法》第26条。

[15]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7条。

[16]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8条。

[17]参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0条。

[18]参见顾云卿:“担保与具结——中国古代证明文化漫谈之十二”,载《中国公证》2006年第1期。

[19]参见徐静村、潘金贵:“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20]参见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21]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3~484页。

[22]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94条。

[23]参见郎胜主编:《欧盟国家审前羁押与保释制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125页。

[24]参见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60页。

[25]参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2条。

[26]参见申君贵:《刑事诉讼理念与程序完善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27]参见丛书涵:“浅析取保候审中的人保”,载《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28]参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11条。

[29]参见《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4条。

[30]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31]参见赵永红:“人身危险性概念新论”,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32]参见张文等:《人格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33]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34]参见翟中东:《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2页。(www.xing528.com)

[35]参见文姬:“再犯危险性评估方法及检验”,载《刑事法评论》2009年第2期。

[36]参见陈伟:“认真对待人身危险性评估”,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5期。

[37]参见文姬:《人身危险性评估方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页。

[38]参见文姬:《人身危险性评估方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页。

[39]参见文姬:《人身危险性评估方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页。

[40]参见李广建、化柏林:“大数据分析与情报分析关系辨析”,载《中国图书馆学报》2014年第5期。

[41]参见吴艳华:“审前社会调查与社区矫正的适用”,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42]参见屈耀伦:“完善我国假释制度之建议——以社区矫正为视角”,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43]See Edward J. L.,Brian L.,“The Role of Offender Risk Assessment:A Policy Maker Guide”,Victims& Offenders,2010, p.99.

[44]See Mark W.Lipsey,David B. Wilson,Lynn Cothern,“Effective Intervention for Serious Juvenile Offenders”,NCJRS Photocopy Services,2000,p.54.

[45]参见张传伟:“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研究”,山东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46]参见陈伊昕:“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正式开通”,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5/02-13/7063415.shtml.

[47]参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3条。

[48]参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17条。

[4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

[50]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86条。

[51]参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

[52]参见司法部:“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载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4/07/c_121276085.htm.

[53]参见汪友海:“微博直播庭审的困境与规制”,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54]参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3条。

[55]参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17条。

[56]参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5条。

[57]参见高一飞、冯晋流:“我国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评估与建议”,载《中国监狱学刊》2015年第5期。

[58]参见蔡艳荣:“石家庄桥西法院率先开展暂予监外执行裁前公示”,载http://sjz.hebnews.cn/2014-07/22/content_4055166.htm.

[59]参见陈宝成:“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是刑诉法修改的首要使命——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诉法学者陈瑞华”,载《南方都市报》2011年9月8日。

[60]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56页。

[61]参见冯建晓、王建伟:“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权应统一由法院行使”,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30日,第7版。

[62]参见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55页。

[63]参见《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64]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页。

[65]参见吕凌等:“保外就医工作中法医应起技术支持作用”,载《法医学杂志》2012年第4期。

[66]参见陈智等:“昆明地区保外就医现状及对策”,载《云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67][日]上野正吉:《刑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以情况鉴定的科学化为目标》,徐益初、肖贤富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页。

[68]参见蔡文霞:“论虚假保外就医鉴定中的鉴定人法律责任——以‘林崇中、刘益民违法保外就医案’为视角”,载《中国司法鉴定》2012年第5期。

[69]Marshall.J,Briscoe v.LaHue.460,U.S.325,p.353.

[70]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71]参见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页。

[72]周强:“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载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lh/2015-03/12/c_127573127.htm.

[73]参见高一飞:“走向透明的中国司法——兼评中国司法公开改革”,载《中州学刊》2012年第6期。

[74]参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3条。

[75]参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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