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依法治国:包容对立面,建立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依法治国:包容对立面,建立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依法治国包含了对各种事物对立面的宽容以及必要的培育。依法治国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

依法治国:包容对立面,建立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二、依法治国是肯定与否定的统一

肯定与否定是任何事物的变化发展中存在的两个方面两种趋势,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的辩证运动过程,在其每一个阶段上都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一)依法治国的正题与反题

如果按照康德的辩证法,在关于世界的开端、组成、规律性和原因等问题上,都存在一个正题和一个反题,两者都能得到同等程度的证明,但却是完全相反的,法治也不例外。确实,法治只是国家治理的方式之一,也是人类社会“不得已”的选择。我们不能认为依法治国就是治理方式的全部,事实上,法治也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方式,应当存在与它相反相承的另一个方面。在人类对“终极实在”的形而上学把握无法到达之前,如果我们局限于沿用那种对法治进行分解——还原式的“知性”分析,那么也许我们就永远在现有的法治上故步自封。同样,根据康德的逻辑,法律权利是否符合、维护和保障普遍的道德法则取决于它能否通过作为整体的三大绝对律令[3]的检验,“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三大律令是法律权利之正当性或合法性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并且是法律权利之合理性广义的必要条件”。[4]由此可见,在法治与道德的关系纬度里,只要法治所要实现的法律权利符合道德的内在要求,其正当性便确定无疑了。然而,笔者要强调的是,考察人类发展的历史,国家治理的方式不但有法治,还有德治、礼治[5]、神治甚至人治。对于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的依法治国方略而言,经验的历史提供的仅仅是历史的经验,未来法治国家的逻辑展开需要能引领未来建设的法治展开逻辑。

(二)依法治国的自由精神

在现代辩证法的奠基者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既是整体的,又是有机的,也是过程的。所以,依法治国是整体的,我们就不能用部分的属性来解释作为整体的法治,而只能在法治的体系里说明这些部分。依法治国是有机的,说明它与作为法治外部环境的“非法治”之间是紧密联系的,而这些联系正是由法治这种组织结构所支配的。依法治国是过程的,说明法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法治也许会在特定条件下出现倒退,但每一次法治改革都是向其更高的现实的迈进,而法学家在此过程中扮演的是医生或营养师的角色。真正的精髓在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既是一种否定的辩证法,又是一种反思的辩证法。在黑格尔看来,任何事物的发展和运动都是由于不安于自己的现状,需要否定自己进而超越自己。然而,自我否定并不是一次性的终结,它最终还要返回自身,反思自身。依法治国的整体性、有机性和过程性都体现着对自己的不断否定、超越和反思。这种否定和超越既是依法治国存在的方式,也是它发展的道路,又必然地是其归宿。由于这种反思要使依法治国达到逻辑上的一贯性,它要否定自己、发展自己,从来不回避自己,所以它也是一种辩证逻辑。所以,无论是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还是依法治国的实践,我们需要秉持一种自我否定的自由精神,而这种自由是正义和法治的首要价值,是判断法律合法性和法治正当性的基本准则。

(三)依法治国的对立统一(www.xing528.com)

马克思是现代辩证法的集大成者,他之所以把辩证法的本质称为“批判的”和“革命的”思维方式,在于“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6]因此,依法治国必须在与“非依法治国”的对立统一中才能够存在和发展。一国法律的体系结构基本呈现出一元化的特征,一旦成为法律,其本性要求它决不能成为其他的什么。这种一致性往往是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而达成的,也就是说,选择和决定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的前提是在程序上达成利益上的大致的可接受的平衡和价值判断上共识,这种“最大公约数”的存在既是程序正义的表现,也是实质正义实现具有了可能性。可见,法律的一元化存在形态决定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普适性。然而,法律也是在与其他规范的对立统一中才昭显自身的存在的,相应地,法治也是在与“非法治”的对立统一中存在,在“自在”与“他在”的相互关系中实现自己的目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7]

同样,作为依法治国构成部分的各个要素在其自身的系统结构中仍然需要受对立统一规律的支配。具体而言,依法治国包含了对各种事物对立面的宽容以及必要的培育。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考察,在依法治国目前所涉及的内容中,我们至少需要充分关注四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关系(比如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的关系,广大人民群众与其对立面[8]的关系。找到以上各种关系之间的“阿基米德点”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

从法治实践的每一个环节考察,依法治国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矛盾系统。依法治国首先需要有立法,而立法的过程充满了矛盾。立法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走民主立法的路线,又要遵循科学立法的原则,立法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前瞻性甚至是超前性。可以说,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矛盾斗争和统一协调的辩证过程。同样,法律的修改也需要协调和解决各种矛盾。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实践范围内保持相对稳定和相对平衡的状态是法律稳定性的客观要求,但法律的适应性又要求法律必须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而适时地对其进行修改或废止,如何处理法律的绝对适应性与相对稳定性的关系是立法实践中的恒久难题。依法治国还要求必须将法的实施落到实处,这就是执法。执法的过程一方面要求公权力的行使要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要求和实体性要求,要符合法治的内在精神;另一方面,执法的过程也要求所有守法主体知法守法,确实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法治的权威。依法治国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目前我国已经通过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初步建立了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在于解决各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包括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利益与保障政府依法行政权力的矛盾关系,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与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对立统一,公民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行为的关系,政府的违法行为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公民权益受损和遭受侵害与国家赔偿义务关系等。依法治国还从根本上要求通过公正的司法途径解决具体社会关系中的矛盾。

司法公正的理念要求司法机关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社会纠纷依法进行公正的裁决,以实现社会正义。可见,依法治国离不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要求对遭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予以司法保护,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司法保护,要求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已经生效的但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可依法强制执行。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各种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正是通过司法公正工具性价值的实现来解决的,从而最终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

由此可见,根据辩证法的要求,依法治国既体现着肯定,又体现着否定,这是其发展的必由之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