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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对失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些地方还明确将不文明执法规定为投诉事项,如《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第6条第5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受理。由此可知,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可以为失当行政行为提供救济。[3]参见《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第2条1款。

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对失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措施

在投诉事项内容上,各地行政执法投诉制度都规定可以对违法或失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有些地方还明确将不文明执法规定为投诉事项,如《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第6条第5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受理。由此可知,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可以为失当行政行为提供救济。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在救济失当行政方面既具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两种制度都可以因公民的举报而启动;都可以对失当行政行为提供救济;都可以促进依法行政。二者的区别:性质上,行政监察主要是监督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启动方式不完全相同,行政监察制度除了可依举报而被动启动外,还可以通过主动检查等行为实施积极监察,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只能依公民的投诉举报而被动启动;针对的行为范围不完全相同,行政监察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务员在执法、廉政、效能方面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也包括失当行政行为,而行政执法投诉制度主要是针对违法与失当行政行为,二者有重合但区别亦明显。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与行政信访制度都是救济制度,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在受理范围上,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受理对违法、失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但该投诉事项已经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或监察机关受理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信访制度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即前者从程序(受案范围)上不排斥复议、仲裁、诉讼途径受理的案件,只要这类案件没有被复议机关、法院、监察机关受理。而后者则从程序(受案范围)上就排斥属于复议、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注释】
(www.xing528.com)

[1]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页;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2]参见《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4年11月27日)。

[3]参见《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第2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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