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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及注册规定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对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2002年3月14日《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施行。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

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及注册规定

3.2.7 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管理

3.2.7.1 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概述

食品是国际贸易中的大宗商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出口食品的数量与品种不断增加,进出口食品因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索赔、退货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世界各国对食品的卫生要求日趋严格,进出口食品的卫生问题关系到国家的信誉和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对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包括: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向国外推荐卫生注册的管理、进口食品注册管理、出厂前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进出口食品的法定检验检疫、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查验和疫病监测等内容。

我国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的核心——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这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我国现行的卫生注册包括对国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即国内注册)和国内企业申请向国外卫生注册(即国外注册)两类。其中,国内注册是国外注册的基础和前提,国外注册是指国外有关当局要求我局向其推荐符合其要求的企业,经其认可或批准后,我国企业的产品才能进入其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进出口食品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负责审批和向国外推荐办理食品卫生注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3.2.7.2 进口食品卫生管理

(1)有关进口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1999年12月30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认监委成立后,于2001年11月5日发文予以重申,将试行规范改为正式实施。2002年3月14日《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2月30日公布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2)我国的进口食品卫生注册制度国家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制度,即进口国主管卫生当局派出官员,对出口国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进口国的法律进行全面考察,合格后给予注册,允许该企业生产的食品进口的制度。考察内容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环境卫生、加工卫生、车间设备和设施、原料和辅料卫生、包装和储运卫生、加工和检验人员卫生、卫生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出口国动植物防疫体系和法律法规,官方监督检验体系等各个方面。2002年3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6号令公布施行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并公布了第一批《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肉类(包括各种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的副产品和内脏)。明确规定:凡向中国输出《目录》内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

1)我国对国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程序首先对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评估合格后方接受这些国家主管当局推荐的企业申请。

其次,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应为非疫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向中国输出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来自非疫区。

另外,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国外食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提供的资料国外食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当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①本国(地区)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监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②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③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名单;④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被推荐企业的检疫、公共卫生实际情况的评审报告;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关于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⑥企业的有关资料(厂区、车间、冷库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3)审批与监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输出国家(地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评审组对所推荐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评审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对已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符合要求的国外生产企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将通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由其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或取消该企业的注册资格。企业若继续申请保留注册,在其整改完成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恢复其对中国的出口。

(4)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程序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后,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卫生学资料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为尽快疏港,监督人员将开具“卫生检验放行通知单”,货主凭此单报关、提货。货物通关后,应存放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监督人员将对货物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卫生监督,同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监督人员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参照输出国(地区)食品卫生状况,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状况及现场监督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在此期间,货物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卫生证书,该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作他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3.2.7.3 出口食品卫生管理

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相应的出口食品。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依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其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推荐,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向进口国卫生主管当局推荐。(www.xing528.com)

(1)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工作。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议通过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于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年11月14日发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同时废止。使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制度和注册程序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需实施卫生注册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包括20类。我国现行的卫生注册包括对国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即国内注册)和国内企业申请向国外卫生注册(即国外注册)两类。其中,国内注册是国外注册的基础和前提,国外注册是指国外有关当局要求我局向其推荐符合其要求的企业,经其认可或批准后,我国企业的产品才能进入其市场。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1)国内注册程序

申请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同时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

评审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到企业递交的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负责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依据: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②对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评审依据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食品法典委员会《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发证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检验检疫局对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对评审合格的,核发给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和注册(登记)编号,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2)国外注册的程序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依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其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推荐。①向国外申请注册的企业必须是已取得国内注册的企业。②申请国外注册企业向当地的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检验检疫局组成评审组根据国外的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对其进行评审。③评审合格的,上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审查上报的材料。并视情况可派出专家组对其进行异地评审。④经审查或评审合格后,国家认监委向国外的主管当局推荐。⑤国家认监委对外推荐后,有三种情况,一是认可我国的推荐;二是经抽查合格后认可我国推荐的企业;三是须经检查合格后才予以注册。

3)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分类号和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目前列入《注册目录》内的共有20类产品,如表3.4所示。

表3.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产品类别和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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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如下:

罐头类;②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③肉及肉制品;④速冻蔬菜;⑤果蔬汁;⑥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

(3)出口食品监管、检验和放行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检验检疫局对所辖地区的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派员检查注册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加工工序各个环节的卫生规范实施情况;检查和验证关键加工工序的卫生质量记录;抽查成品了解其安全卫生状况等。对注册企业监管期间,发现其违反卫生要求和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时,警告并且通报工厂,或要求其停产整改,暂停其出口报验,或撤销其卫生注册证书。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已注册的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抽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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