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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及作用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乡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及作用

一、城市维护建设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乡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只要缴纳了“三税”,就必须依法缴纳城建税。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及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的规定,它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

(三)税率

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即: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四)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不包括非税款项。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www.xing528.com)

(六)纳税申报及缴纳

1.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建税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建税的阶段。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2.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3.税收减免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是附加税,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势必影响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有三种情况: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缴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对个别缴纳城建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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