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赋税制度对民生的影响:从晋至唐的变迁

赋税制度对民生的影响:从晋至唐的变迁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晋到唐,其间的田赋制度,都有同一的趋向。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男子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均田之令,和租庸调的制度,都是定于大乱之后。平均地权的制度,不能维持,却反生出一种弊病来。安史乱后,赋税紊乱的情形,更其不可收拾。《文献通考·田赋门》的一段按语,论秦汉到唐田赋制度的变迁,极为清楚。

赋税制度对民生的影响:从晋至唐的变迁

秦汉统一以后,直到前清海禁大开以前,两千多年,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没有什么根本上的变更(从战国到秦汉,是有一个大变的。参看第一篇第九章,和本篇第六章)。这个时代,中国人的生计是以农业为本位。要看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就须注意于农民。但是中国史家记载平民的生活状况,是很少的。却是当时的田赋制度,便是当时“农民生活状况的反映”。

从晋到唐,其间的田赋制度,都有同一的趋向。为之代表的,便是晋的“户调式”,魏的“均田令”,唐的“租庸调制”。今各述其大略如下:

户调之式,起于晋武帝平吴以后。它的法度是:男女年十六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指为户者而言)。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后魏的均田,在公元485年(孝文帝大和九年)。它的办法:是把田分成“桑田”、“露田”两种。桑田是“世业”;露田及岁而受,年老则免,身没则还。桑田的数目,有过于其应得之数的,得以卖出;不足的得以买入。但过于应得之数,及在应得之数以内的,不得买卖(大概当时把官有的地,授予人家做露田。其原有田地的,一时并不没收它;本无田地的,一时也不能补足。所以人民的桑田,有逾限的,也有不足额的)。男子年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有牛一头,许授田三十亩;但牛四头为限)。

唐朝的租庸调制(高祖武德七年定,公元624年)是:丁男十八以上,给田一顷;以二十亩为“永业”,余为“口分”。田多可以足其人的,为“宽乡”,少的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工商:宽乡减半,狭乡不给。——乡有余田,以给比乡;州县同。“徙乡”和“贫无以葬”的人,得卖世业田。从狭乡徙宽乡的,得并卖口分田。受田的丁,每年输粟二石,谓之“租”。看地方的出产:或输绢、绫、缯,各二丈,绵二两,或输布二丈四尺,麻三斤,谓之“调”。力役每年二十日,遇闰加两日,不役的,每日折输绢三尺,谓之“庸”(《通考》:“租庸调征科之数,依杜佑《通典》及王溥《唐会要》所载。陆宣公《奏议》及《资治通鉴》所言皆同。《唐书·食货志》……疑太重,今不取)。”

这种制度,便是两汉时代,“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反响。虽不能做到地权平均,较诸毫无法度,听其自相兼并,总好得许多。但是“徒法不能以自行”。这种制度,若要实行,行政要非常绵密。以中国行政的疏阔,和地方自治制度的废坏,从何实行起?户调之式,定后不多时,天下就大乱;究竟这种制度,曾否实行?史学家颇多怀疑。大概就是实行,时间也是很短的。均田之令,和租庸调的制度,都是定于大乱之后。当时地广人稀,无主的田很多,推行自然不十分困难。但是一两传后,人口增殖,田亩渐感不足,就难于维持了。均田令的结果,后来是怎样,史家没有明确的记载。租庸调制,则《唐书》明说它,到开元时而其法大坏,“并兼逾汉成哀”。平均地权的制度,不能维持,却反生出一种弊病来。便是两汉时代的税,是认着田收的;虽有口税,很轻。从户调、均田令、租庸调等制度行后,人人有田,收税就只须认着人。专制时代的官吏,行政是怠慢惯了的;只要收得着税,其余就一切不问了。到后来,实际上授田的事情,已经没有了,并兼之事起了,他却还只是认着向来出税的人收税;哪里来管你实际有田没有田(这时候,若要查明白有田的人,然后收税;就要彻底根究,叫并兼的人,把田都吐出来,还给无田的人;而且照法律上讲,不但并兼人家的人有罪,就是被人家并兼的人,也是有罪的。这件事岂不甚难)?这一来,百姓不但享不着人人有田的利益,无田的人反要负担和“有田的人一样的租税”的痛苦(在两汉时代,就只要出极轻的口税)。这如何能支持?于是乎有“逃户”。逃的人逃了,不逃的人,赋税就要更重,税法就大坏了。玄宗时,宇文融为监察御史。也明晓得彻底根究,叫并兼的人把所并兼的田,统统吐出来,是办不到,就想括“籍外的羡田”,以给逃民。然而“并兼之亟”,总是起于人多而田不足之后的,哪得有许多羡田可括?而且他的办法,逃户受羡田的,又要出钱千五百;于是州县希旨:把有主的田,算做羡田;本地的人,算做客户,反变成了聚敛的政策。安史乱后,赋税紊乱的情形,更其不可收拾。德宗时,杨炎为相,才创“两税”之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著。”虽没有把“税人而不税田”的法子,根本改革;然而照他立法的意思,是“以人的贫富,定出税的多少”;较诸就田而税,负担偏于农民的,反觉公平。不过人的贫富,不易测定。实行起来,要求其公平,是很难罢了(陆贽说:两税以资产为宗,少者税轻,多者税重,然而有藏于襟怀囊箧,物贵而人莫窥的;有场圃囷仓,物轻而众以为富的。有流通蕃息之货,数少而日收其赢的;有庐舍器用,价高而终岁寡利的。计估算缗,失平长伪。我说:两税的法子,若真能行得公平,倒近乎一般所得税了。这个谈何容易。杨炎的法子,自然离此理想尚远。然在当时,总不失为救弊的良法)。(www.xing528.com)

文献通考·田赋门》的一段按语,论秦汉到唐田赋制度的变迁,极为清楚。我如今不避繁复,再节抄在下面。因为这件事,和当时社会的生计状况,是很有关系的(是农民生活状况的反映)。

……自秦废井田之制……始舍地而税人……汉时,官未尝有授田限田之法……田税随占田多寡,为之厚薄……人税则无分贫富,然……每岁不过十三钱有奇耳(参看本篇第八章第三节)。至魏武初平袁绍,乃令田每亩输粟四升,又每户输绢二匹,绵二斤,则户口之赋始重矣。晋武帝又增而为绢三匹,绵三斤……然晋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及丁男丁女占田皆有差;则出此户赋者,亦皆有田之人……宜其重于汉也。自是相承,户税皆重。然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赋税沿革,微有不同。史文简略,不能详知。然大概计亩而税之令少,计户而税之令多。然其时户户授田,则虽不必履亩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矣。至唐,始分为租庸调……然口分世业,每人为田一顷……所谓租庸调者,皆此受田一顷之人所出也。中叶以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实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则向之所谓输庸调者,多无田之人矣;乃欲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可乎?……授人以田,而未尝别有户赋者,三代也。不授人以田,而轻其户赋者,两汉也。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户赋;田之授否不常,而赋之重者,已不可复轻,遂至重为民病,则自魏至唐之中叶也。自两税之法行,而此弊革矣……

此外生计界的情形,无甚特别的可述。但有一件可注意的,便是当这时候,中国对外的贸易,颇为发达。从魏晋到唐,中国和南洋交通的发达,已见上章第六节。魏晋北朝,和西域的关系,虽不如汉唐时代的密切,然而也没有什么战争,民间往来贸易的关系,可以推想为无甚中断的时候(中国商人的能力非常之大。譬如汉朝还没有通南越和西域,商人倒早已做了先锋队了〈参看本篇第四章〉)。

隋书·食货志》说:“梁初……交广之域,全以金银为货。”又说:“后周时,河西诸郡,皆用西域金银之钱。”当时对外贸易的影响,及于中国的通货上。而且他说:晋自东渡以后,岭外诸酋帅,有因牲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于乡曲的,朝廷多因而籍之,以收其利。这种办法,直到南朝之末,都是如此。这许多东西,也都是当时互市的商品。就可以推想贸易额的盛大了。至于唐朝:则陆路有互市监,以管西域诸国的贸易;海路布市舶司,以管南洋诸国的贸易。惜乎历史上,关于这种记载,十分阙略。近人梁启超的《广东通商发达史》,参考东西洋人的著述,述南北朝唐时候中国对外贸易的情形颇详。可惜文长,不能备录。读者诸君请自取原书参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