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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实施及其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召回制度实施及其法律规定

18.食品召回制度如何实施?

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根据食品召回程序的启动方式,食品召回分为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两种。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程序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应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如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通知的方式、范围等内容;及时对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召回和处理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况进行监督。(www.xing528.com)

实施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行动,还必须强调政府的监管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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