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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同住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有住房在确定同住人时,不能仅以实际共同居住作为标准,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形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目前我国尚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公有住房按何标准确定同住人,但我们可以参照一些地方法院的做法。

公有住房同住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公有住房在确定同住人时,是否仅以实际共同居住作为标准?

公有住房在确定同住人时,不能仅以实际共同居住作为标准,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形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尚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公有住房按何标准确定同住人,但我们可以参照一些地方法院的做法。例如上海市对于同住人的界定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组问答中明确:“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第五组问答中进一步明确了“同住人”的范围:“(1)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①具有本市同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②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③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④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①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②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③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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