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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法治理念破西方话语霸权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意味着我国已经拥有了严谨的、科学的、系统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了自己的话语体系,从而破除了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中央政法委编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便具有开放性这一明显的特征。同志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出版,必将促进当代中国法学的繁荣,必将引起法学界、法律界极大的震动。

中国特色法治理念破西方话语霸权

破除了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出版与发行,是我国法学界、法律界乃至整个理论界的大喜事、大好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个重大的创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指南,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治国方略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注。同时,该书的出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极大地提高了作为治国理政学问的当代中国法学的品位,发挥着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功能。我作为长期从事法学教育与科研工作的老兵,对此表示祝贺和欢迎!对该书阐述的观点表示认同和赞许。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党和国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深刻把握,意味着法治理念更加深入到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这是中华法治文明史上的壮观的一幕。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要提到的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同时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经过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终于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战略部署,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有关领导部门,组织编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系统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与基本要求,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意味着我国已经拥有了严谨的、科学的、系统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了自己的话语体系,从而破除了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当然,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是一个封闭的理念系统,而是总结了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广泛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等特征,在世界法学史上独树一帜,光彩夺目!

现在,我们仅就其中的开放性这一基本特征谈点学习体会。同志们,马克思主义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其形成的过程就充分表明了它的开放性,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独创性,意味着它汲取了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大家知道,马克思主义法学历经了革命民主主义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转变,也经历了由赞同黑格尔法哲学向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转变。1943年,马克思主编的《莱茵报》被查封后到了克罗茨纳赫这个安静的地方。此时,他阅读了大量的法学和历史著作,汲取了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特别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并重点借鉴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特别是系统地总结了他本人的实践经验,写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后来,马克思又否定了费尔巴哈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人本主义,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创建了历史唯物主义,从而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这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不仅包含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智慧和才华,而且与汲取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有一定联系。正因为如此,才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时强调与中国实践相结合,早在1938年毛泽东同志就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个科学的论断,其中当然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在内,并给我们作出了光辉的范例。在这个过程中,毛泽东同志特别重视“开放性”,提出了“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中央政法委编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便具有开放性这一明显的特征。实际上,这是一条规律,任何一个正确的东西,任何一个正确的理念都必然是开放性,同时也只有具有开放的,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出版,这不单纯是一本学术著作面世,而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又一次大的飞跃,标志着一种精神力量的诞生——即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构建的开始,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现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当然,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部分必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结合;同时,也要合理借鉴中国古代和西方法学中有用的东西。那么如何借鉴呢?这是必须要弄清楚的,我的理解无非是两条:一是凡是借鉴的法学理论或法治思想,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必须符合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二是凡是借鉴的思想或理论必须符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鉴于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借鉴这个问题上必须要慎重,对那些确实对我国有用的东西,经过改造,并注入新的内容,当然是可以借鉴的,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等。对那些根本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东西,如“三权分立”、“西方司法制度”等则决不能套用。尽管这些原则和制度过去在反对封建制度中起了一定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后,便成为了协调资产阶级内部矛盾的工具,成为不同利益集团勾心斗角的遮羞布,就连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如卢梭、马里旦等对“三权分立”都是反对的。何况“三权分立”成本过高,内耗太大,如美国民主党总统克林顿提出的政府预算案,在共和党占多数的众议院中被否决后,导致了克林顿公开宣布美国政府不开门这样大的笑话。当然,更重要的是“三权分立”的要害在于否定人民的最高决策权和最后监督权,从根本上否定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否定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当然是中国人民坚决不答应的。这就是说,我们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要明确它的开放性这一重要特征,既要汲取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又必须掌握一条原则,那就是必须符合中国国情。世上没有最好的司法制度,只有最符合国情的司法制度;一旦司法制度符合国情,就能发挥其优越性,也就是最好的司法制度。(www.xing528.com)

同志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出版,必将促进当代中国法学的繁荣,必将引起法学界、法律界极大的震动。我们坚信: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将取得更大的成功!中国法学界与法律界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注释】

[1]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和国家教育部共同举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书首发式上的发言后,光明日报于2009年9月10日刊载了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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